朗拥有相同的投资地位。伊朗法律允许外资在伊朗设立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和有限
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可以现汇、设备和技术等形式投资,可与伊朗公司采取合资、合
作的方式,也可通过收购伊朗公司和独资的形式投资。
【外商投资建设特殊经济区域规定】参见第5.4节 特殊经济区域规定。
【非现金外资】伊朗《外国投资促进与保护法实施细则》规定,非现金外资(包括
机械、设备、仪器、零配件、散装件、原材料、添加材料、辅助材料)在获得OIETAI审
批后,工矿贸易部应协助其入境,并办理统计订货的登记,向海关申报评估和清关入境
货物。伊朗海关在评估外国投资的二手机械、设备时,应注明二手价格。入境货物的海
关评估被视为最终评估。
【外资并购】 在伊朗进行外资并购可咨询OIETAI。 由于伊朗长期处于美国和国际制
裁之下,投资风险较大,近年来外资进入伊朗多 以绿地投资或合资合作经营方式进行,
少有大型外资并购等棕地投资案例。
【科技研发合作的规定】伊朗目前尚无明确的针对科研合作的法律法规。伊朗《宪
法》第77条规定, 国际条约、 议定书、 合同和协议必须得到议会的批准, 但对于企业 (包
含国有企业及私人企业)间的合作,则无需批准。伊朗最高领袖多次提及建设“抵抗型
经济”,其中明确提到,以科学技术为中心,进一步提高科技水平,促进商品和服务的
出口,使东道国成为地区领先的经济体,提高东道国的国际地位;加强与更多国家尤其
是周边国家的经济合作;加快自由区和工业区的发展,提高区管委会的权限;不断引进
现代科技,以及促进商品和服务的出口,从国外吸引更多的外部投资等。
5.2.6 安全审查的规定
根据伊朗《外国投资促进与保护法》的规定,目前在伊朗的所有外国投资行为归口
到伊朗投资与经济技术援助组织(OIETAI), 提交外国投资委员会进行审查和批准。 实
践中,各自由贸易工业区、特别经济区、工业园区及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亦拥有外资审
批权。
5.2.7 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情况
伊朗 《外国投资促进与保护法》 第3条规定, 允许外国直接投资进入对私营部门开放
的领域,或是以国民参与、回购、建设—经营—转让(BOT)方式投资到其他部门。例
如在油田开发领域,伊朗石油部推出了类似 BOT模式的伊朗石油合同( Iran Petrole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