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伊朗合作伙伴进行充分事前沟通, 认真阅读并审慎确定合同条款, 采取预防性举措保
障自身权益。总体看,事前预防举措效果远好于事后救济。实践中,中伊企业间的商务
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1)中资企业对伊朗出口产品的质量问题;
(2)伊朗企业延期或付款违约问题;
(3)个别虚拟网站以低价诱惑进行诈骗问题(多集中在化工品领域)。
发生纠纷后, 企业可以在中国驻伊朗大使馆经商处网站下载纠纷投诉表格, 请经商
处协助解决。但作为外交机构,经商处无法实地调查案件,也无法做出法定裁量,更没
有司法执行权,主要推动沟通协调,促双方达成和解。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企业可以
寻求仲裁或诉讼的法律手段解决。如有需要,使馆可应要求提供律师名单,有关费用自
理。 双方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纠纷适用中国或伊朗的实体法律, 并可要求提交国际仲
裁。在被告方所属国的法院诉讼,通常适用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案件结果只在法院所在
国有属地法律效力。伊朗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纽约公约》)
的缔约国,因此国际仲裁裁决在伊朗具有法律执行效力。
另外,伊朗《外国投资促进和保护法》指出,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就该法所提到的投
资问题产生纠纷,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解决,则由国内法院审理。在双边投资协议中,与
外国投资者所属国政府就采用其他方式解决纠纷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目前, 中伊之间已就商品贸易纠纷的解决达成协议, 中国国家贸易促进委员会与伊
中商会(Iran 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ies )为双边贸易纠纷的调解机构。
如果企业发生纠纷,可咨询上述两家机构寻求解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