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通过中央政府层面的立法, 来实现提振地方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以分类为: 强化
企业地方网点优惠;地区未来投资促进税制。
【强化企业地方网点优惠】
为强化地方经济, 日本政府基于地域再生法, 出台强化地方网点税制, 即对于将总部功能
转移到地方,或扩充地方网点功能的企业,可享受促进雇用、设备投资减税等税收优惠。
对日直接投资, 在东京圈以外地方城市 (部分地域未涵盖) 开设或扩充日本分公司、 研究
所等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以下简称总部机构)时(简称“扩充型”),或已在东京23区设有
具有总部功能机构的外资企业, 将总部机构从东京23区转移到东京圈以外其他城市时 (简称 “转
移型”),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总部机构包括事务所、研究所、研修所等。
享受此类税收优惠投资,需满足以下两方面条件。
——开设、 扩充或转移总部机构地区, 必须属于支援对象地区, 且属被都道府县指定为促
进开设、扩充或转移总部机构的区域(地方活力提高地区等)。
——企业在开设、扩充或转移总部机构之前(动工前),要制定开设、扩充或转移总部机
构的计划,并取得都道府县政府主管部门认定。
可享受的税收优惠种类及其计算方法,分以下情况。
(1)转移型和扩充型共同税收优惠
根据总部机构的员工增加数 (法人全体员工增加数为上限) , 对其适用法人税额扣除, 即
从该适用年度的法人税额中,扣除以下两项的合计额。
——根据在该适用年度内, 总部机构的无固定期限雇用和全职新员工人数, 转移型为每人
50万日元,扩充型为每人30万日元。
——根据在该适用年度内, 总部机构的员工增加数减去新员工人数后的人数, 转移型为每
人40万日元,扩充型为每人20万日元。
要求适用企业对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提交蓝色申报书的企业。
——适用年度和上一个事业年度内,没有因企业事由而离职的员工。
——满足下列以下条件之一: 在该适用年度内, 总部机构员工增加数 (不包括短期雇佣或
兼职的新员工)为2人以上;不属于风俗业;在该适用年度内,未适用事务所减税(对于总部
机构的建筑物等的购置原值,可适用特殊折旧或税额扣除的制度);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