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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突尼斯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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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16页 · 57,192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94

PDF第94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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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外汇转出受到严重限制。因此,中国企业赴突尼斯投资时,应充分考虑
上述不利因素,采取相应对策,确保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
(2)适应法律环境的复杂性
突尼斯法律、法令繁多,且经过多次补充、修改。中国投资者应首先
了解投资项目领域相关法律和规定,尤其是有关特别限制的规定,避免草
率从事,造成损失。
(3)注重产品市场定位
突尼斯连接欧盟、中东和非洲。与欧盟签有自贸区协定,自2008年起
突尼斯产品进入欧洲市场免关税、无配额。突尼斯与马格里布国家和阿拉
伯国家签有互惠协定,与土耳其、埃及、摩洛哥、约旦、伊拉克和利比亚
签有自贸区双边协议。 突尼斯制造业产品、 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享有日本、
美国、加拿大、瑞士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关税减免待遇。同时,突尼斯还与
几内亚、塞内加尔、布基纳法索、尼日尔等非洲国家签有市场准入优惠协
议。中国企业投资突尼斯应做好产品市场定位。
(4)寻找有实力的合作伙伴
中国企业进入突尼斯投资设厂(特别是在内贸、金融、矿产及部分服
务行业等实行准入限制的领域投资),应寻找办事认真负责、有实力、有
社会活动能力的合作伙伴。 合作伙伴对当地法律法规、 风土人情更为熟悉,
可在相关领域争取到更多的便利, 并在企业解决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时发挥
作用。
(5)选择出口型投资类型
突尼斯国内人口少、市场小。中资企业如果建立内销型企业,需要承
担的税负较重,经营成本较高,且外汇转出严重受限。但出口型企业可以
享受政府给予的诸多优惠。 因此, 中资企业可考虑选择在突尼斯设立“外向
型”生产企业,产品销往欧盟或周边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