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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哈萨克斯坦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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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07页 · 75,664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4

PDF第54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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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关税同盟海关法典》(https://online.zakon.kz/Document/?doc_id

=30482970&pos=525;-47#pos=525;-47)。从2016年开始,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施行新的

《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      https://online.zakon.kz/Document/?doc_id=36041210)。此

外,在哈萨克斯坦还根据《关税同盟海关法典》规定实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

法典》。关税同盟规定:自统一关境建立之         日起,成员国双边贸易将取消关税、商品数

量限制以及其他同等措施。但不包括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以及为维护公共

道德、人员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价值而采取的出口或进口禁止

性和限制性措施。

   根据联盟成员国最终达成的协议,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进口关税分配比

例,其中,俄罗斯占85.065%、哈萨克斯坦占6.955%、白俄罗斯占4.86%、吉尔吉斯斯坦

占1.9%、亚美尼亚占1.22%。

  【海关税费】海关税费由欧亚经济联盟统一制定。为保护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哈

要求分阶段与统一税率接轨,并为400多种商品申请了“过渡期”。除“过渡期”以外,

哈萨克斯坦还争取到一项权利:凡用于外资对哈投资项目的进口机械设备和原、辅料一

律免征进口关税。

   其他海关税费(海关手续费等)由哈萨克斯坦政府自行审定。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由税务机关征缴。目前,俄白哈亚吉五国进口增值税率分别为:俄罗斯                —20%;白俄罗

斯—20%;哈萨克斯坦   —12%;亚美尼亚—20%;吉尔吉斯斯坦       —12%。消费税率根据不

同商品,按各国现有规定征收,将来是否统一尚待研究。

   对出口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退。进口方自成员国进口时,向本国政府

缴纳“两税”,出口商凭出口单据向本国政府申请退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系统,

每月相互交换货物过境和纳税资料,负责协调和处理征退税事宜。

   具体商品的进口税率详见欧亚经济联盟统一关税税率            ,请参考如下链接    :www.eur

asiancommission.org/ru/act/trade/catr/ett/Pages/default.aspx

   【海关手续】运进哈萨克斯坦境内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在到货终点口岸办理海关清

关手续;从哈萨克斯坦运出的货物,在发货起点口岸办理相关手续。

   【适用免税的特别规定】

   (1)用于人道援助和慈善目的的进口商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2008年12月23日公布的政府令(https://adilet.zan.kz/rus/docs/P080001229_#z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