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关税同盟海关法典》(https://online.zakon.kz/Document/?doc_id
=30482970&pos=525;-47#pos=525;-47)。从2016年开始,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施行新的
《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 https://online.zakon.kz/Document/?doc_id=36041210)。此
外,在哈萨克斯坦还根据《关税同盟海关法典》规定实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
法典》。关税同盟规定:自统一关境建立之 日起,成员国双边贸易将取消关税、商品数
量限制以及其他同等措施。但不包括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以及为维护公共
道德、人员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价值而采取的出口或进口禁止
性和限制性措施。
根据联盟成员国最终达成的协议,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进口关税分配比
例,其中,俄罗斯占85.065%、哈萨克斯坦占6.955%、白俄罗斯占4.86%、吉尔吉斯斯坦
占1.9%、亚美尼亚占1.22%。
【海关税费】海关税费由欧亚经济联盟统一制定。为保护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哈
要求分阶段与统一税率接轨,并为400多种商品申请了“过渡期”。除“过渡期”以外,
哈萨克斯坦还争取到一项权利:凡用于外资对哈投资项目的进口机械设备和原、辅料一
律免征进口关税。
其他海关税费(海关手续费等)由哈萨克斯坦政府自行审定。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由税务机关征缴。目前,俄白哈亚吉五国进口增值税率分别为:俄罗斯 —20%;白俄罗
斯—20%;哈萨克斯坦 —12%;亚美尼亚—20%;吉尔吉斯斯坦 —12%。消费税率根据不
同商品,按各国现有规定征收,将来是否统一尚待研究。
对出口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退。进口方自成员国进口时,向本国政府
缴纳“两税”,出口商凭出口单据向本国政府申请退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系统,
每月相互交换货物过境和纳税资料,负责协调和处理征退税事宜。
具体商品的进口税率详见欧亚经济联盟统一关税税率 ,请参考如下链接 :www.eur
asiancommission.org/ru/act/trade/catr/ett/Pages/default.aspx
【海关手续】运进哈萨克斯坦境内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在到货终点口岸办理海关清
关手续;从哈萨克斯坦运出的货物,在发货起点口岸办理相关手续。
【适用免税的特别规定】
(1)用于人道援助和慈善目的的进口商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2008年12月23日公布的政府令(https://adilet.zan.kz/rus/docs/P080001229_#z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