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哈萨克斯坦专页在官方站打开原文
大使馆合作指南

哈萨克斯坦合作指南

资料来源以商务部官方国别指南目录为准。指南通常由编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驻外经商机构整理,实际编写单位以原文件版权页为准。

授权文字版已导入

授权转换文字正文

哈萨克斯坦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07页 · 75,664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7

PDF第57页文字

表格布局模式
表5-4  投资合同优惠政策(投资协议为例)

 企业所得税      土地税      财产税          增值税          减免纳税义务
                             (仅针对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项目除外)
                                            当投资额不低于   1500万
                             在经济特区内签订投资     倍月核算基数(约   1.1亿
减免100%,连                     协  议  的  法  人  开  展  活  动美元)时,可根据纳税人
续 10年     0%,连续10年 0%,连续 8年  时,根据税法免除销售     的实际支出金额计算纳
                             商品、工程和服务的增     税义务,已签署投资协
                             值税。            议并在经济特区内运营
                                            的项目除外。

5.2.4 投资行业的规定

   哈萨克斯坦鼓励外商对优先发展领域投资,但对涉及哈萨克斯坦国家安全的行业,

限制或者禁止投资。

   下列领域不得签订投资协议:

   (1)与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流通相关的活动;

   (2)生产和(或)批发应征消费税的商品活动;

   (3)彩票活动;

   (4)从事赌博业务活动;

   (5)与放射性材料流通有关的活动;

   (6)银行和在保险市场的活动;

   (7)审计活动;

   (8)证券市场的专业活动;

   (9)数字采矿领域的活动;

   (10)信贷局(деятельность кредитных бюро)的活动;

   (11)安全活动;

   (12)与民用和军用武器和弹药的交易有关的活动;

   (13)在矿产资源领域的活动,包括矿工的活动;

   (14)销售矿物,包括贸易商的活动,销售煤炭、石油的活动。

   哈萨克斯坦特别提倡外商向非资源领域投资。在部分经济领域中,哈萨克斯坦对外

资占比有一定限制。如:

   (1)银行业。哈萨克斯坦对外资银行的准入仍有限制性规定,外资银行的资本份额

不得超过境内所有银行总资本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