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4 投资合同优惠政策(投资协议为例)
企业所得税 土地税 财产税 增值税 减免纳税义务
(仅针对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项目除外)
当投资额不低于 1500万
在经济特区内签订投资 倍月核算基数(约 1.1亿
减免100%,连 协 议 的 法 人 开 展 活 动美元)时,可根据纳税人
续 10年 0%,连续10年 0%,连续 8年 时,根据税法免除销售 的实际支出金额计算纳
商品、工程和服务的增 税义务,已签署投资协
值税。 议并在经济特区内运营
的项目除外。
5.2.4 投资行业的规定
哈萨克斯坦鼓励外商对优先发展领域投资,但对涉及哈萨克斯坦国家安全的行业,
限制或者禁止投资。
下列领域不得签订投资协议:
(1)与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流通相关的活动;
(2)生产和(或)批发应征消费税的商品活动;
(3)彩票活动;
(4)从事赌博业务活动;
(5)与放射性材料流通有关的活动;
(6)银行和在保险市场的活动;
(7)审计活动;
(8)证券市场的专业活动;
(9)数字采矿领域的活动;
(10)信贷局(деятельность кредитных бюро)的活动;
(11)安全活动;
(12)与民用和军用武器和弹药的交易有关的活动;
(13)在矿产资源领域的活动,包括矿工的活动;
(14)销售矿物,包括贸易商的活动,销售煤炭、石油的活动。
哈萨克斯坦特别提倡外商向非资源领域投资。在部分经济领域中,哈萨克斯坦对外
资占比有一定限制。如:
(1)银行业。哈萨克斯坦对外资银行的准入仍有限制性规定,外资银行的资本份额
不得超过境内所有银行总资本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