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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哈萨克斯坦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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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07页 · 75,664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70

PDF第70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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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3年12月3日颁布的《2004-2015年生态安全》总统令(https://adilet.zan.kz/r
us/docs/U030001241_);
(4)2006年11月14日颁布的《2007-2024可持续发展过渡方案》总统令(https://adi
let.zan.kz/rus/docs/U060000216_);
(5)2007年1月9日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保护法》(https://online.zakon.
kz/m/Document/?doc_id=1008107);
(6)2008年2月19日颁布的《2008-2010年环境保护方案》。
2021年1月,哈总统托卡耶夫签署《生态法典》(https://adilet.zan.kz/rus/docs/K2100
000400)。
5.8.3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当前哈萨克斯坦政府环保与生态问题的关注焦点是:大城市和工业中心空气污染,
里海和巴尔喀什地区的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跨界水污染问题;土地荒漠化;咸海生
态灾难和塞米巴拉金斯克地区(前苏联核试验场)历史遗留污染问题。
环保法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禁止在国家林场砍伐成材林】 《森林法》第24条规定,禁止在国家林场砍伐成材
林。采伐权必须经过程序严谨的招标和申领许可证。树木砍伐必须是保护性的,砍伐与
种植结合,做到砍伐与种植并举。对违法行为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
任。
【违反生态保护法的赔偿责任】 《森林法》 第321条规定, 凡违反生态保护法的人,
必须依法进行损失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环境、公民健康、公私财物等,具体包括:自然
资源的灭失和损害;对自然资源肆意浪费;肆意污染环境,丢弃危害物质和随意放置生
产和生活垃圾;超标排放和污染。对埋藏有害物质、放射性废料和排放污水进行国家登
记(《森林法》第165条)。
【禁止油气开采企业放空燃烧】哈萨克斯坦《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规定,
从2005年1月1日起, 在石油开发业务中禁止放空燃烧伴生气。 在未对伴生气和天然气进
行有效利用的情况下,禁止对油气田进行工业开采。对不符合大气环保企业投产,在仓
储和焚烧工业废物和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废物时未遵守大气环保和防火安全等 行为将给
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水体保护】严格限制企业向自然水域排放污染物;保护地表水,对地表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