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哈萨克斯坦专页在官方站打开原文
大使馆合作指南

哈萨克斯坦合作指南

资料来源以商务部官方国别指南目录为准。指南通常由编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驻外经商机构整理,实际编写单位以原文件版权页为准。

授权文字版已导入

授权转换文字正文

哈萨克斯坦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07页 · 75,664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93

PDF第93页文字

正文模式
哈萨克斯坦采用按季度缴纳方式(简易交税法),缴纳时间为不晚于下一个交税期
前一个月的20日,缴税地点为当地税务机关。
附录1.4.2 报税渠道
纳税人(或税务代理)可自行选择纸质或网上报税方式。纳税人报税可以由会计办
理,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附录1.4.3 报税手续
(1)报税单应当由纳税人、纳税代理人或其代表按照哈萨克斯坦国家授权机关规
定的顺序和形式独立编制。
(2)报税单应当以纸质和/或电子形式,且使用哈萨克语或俄语编制。在使用电子
载体编制报税单时,纳税人、纳税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该文件的纸质
副本。
(3) 纸质的报税单应当由纳税人、 纳税代理人 (负责人和总会计师) 签字并加盖纳
税人、纳税代理人的印章。电子载体的报税单应当由纳税人的电子数字签名证明无误。
自然纳税人不在场或无行为能力的,税务报单应当由其代表签字并证明无误。
(4) 在编制报税单方面, 提供服务的纳税人、 纳税代理人代表必须在税务报单上签
字、加盖印章并标明其自身的纳税人注册编号。
(5) 纳税人、 税务代理人 (包括其代表) 编制报税单时, 纳税人、 税务代理人应当
对当中所载数据的可靠性负责。
(6)纳税人、税务代理人应当依据规定的顺序和期限,向有关税务机关递交报税
单。
(7) 在纳税人 (法人) 重组、 解散时, 自纳税期开始至重组或解散结束, 每个被重
组、解散的纳税人均应当依据相应的分割、清算和交接平衡表编制单独的报税单。该报
告应当自重组或解散决议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税务机关。
(8) 纳税人、 纳税代理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选择递交报税单: 一是直接送达; 二是
使用通知挂号信邮寄;三是按照国家授权机关的有关规定,在对信息进行处理之后,使
用电子邮件递交。
(9)向税务机关递交报税单的日期为税务机关接收文件的日期或通知关于通过电
子邮件送达文件的日期。 于最后期限日24时之前交付给邮政机构或其他通信机构的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