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易造成污染的工业废弃物必须进行封存处理; 污水处理必须依法进行。污染或耗尽
地表水、饮用水源的,违反水库水保护规定造成其污染以及其他有害后果的,对公职人
员、个体企业主、中小企业法人以及非商业组织,处以30倍月核算基数的罚款,对大企
业处以100倍的罚款。如果企业未建设相关设施,防止污染水体以及导致其他有害后果
的, 对自然人处于5倍 “月核算基数” 的罚款; 对公职人员、 个体企业主、 中小企业法人
以及非商业组织处于50倍 “月核算基数” 的罚款; 对大企业处以100倍 “月核算基数” 的
罚款等。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版《生态法典》遵循“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对加强污染防控作出更加明
确的规定。其中规定,一旦发生生态灾难,自然资源使用者必须负责将生态环境恢复到
原始状态。 大型工业企业必须引入最具可及性的环保技术。 第一阶段对油气、 矿山冶金、
化学、电力行业的 50家特大型企业进行环保技术改造,上述企业约占污染排放总量的
80%。 《生态法典》 要求地方政府将征收的环保费用100%用于落实所实施的各项环保措
施。
5.8.4 环境影响评估法规
【环保评估对象类别】哈萨克斯坦将环保评估对象分为四类: (1)工业防疫分类1
级和2级危险度活动以及矿产勘探开采 (常见矿物除外) ; (2) 工业防疫分类3级危险度
活动、 常见矿物勘探开采、 森林和水资源利用; (3) 工业防疫分类4级危险度活动; (4)
工业防疫分类5级危险度活动、 野生动物利用 (业余和体育渔业及狩猎除外) 。 评估内容
包括大气环境、水资源、土壤、植被、动物、社会经济环境影响等十多项内容。
外资企业开展投资和承包工程如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等固体废物,涉及对土壤、
植被、动物等可能带来影响的,均要进行环保评估。其中,炼油厂、火电厂、核燃料加
工企业、钢铁厂等一般须经过全面评估。
【环保评估规定】 环境评估由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法人或个人进行, 评估投资项目对
大气、地表水和地下水、土壤、居民健康等环境的影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需经哈萨克
斯坦生态、地质和自然资源部和地方各州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核。
5.9 反对商业贿赂法律规定
为加强同腐败和经济犯罪活动斗争,2019年4月,哈单独组建国家反腐败署。目前,
哈萨克斯坦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主要有《反腐败法》(https://zakon.uchet.kz/rus/docs/Z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