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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哈萨克斯坦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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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07页 · 75,664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8

PDF第58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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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险业。 哈萨克斯坦规定, 所有合资非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哈
本国非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25%;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人寿保险
市场总资本的50%。
(3) 矿产投资。 哈萨克斯坦2005年修改 《矿产法》 , 规定企业在准备转让矿产开发
权或出卖股份时,哈萨克斯坦能源部有权拒绝发放许可证。同时,国家不仅可以优先购
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 还可以优先购买能对该企业直接或间接做出决
策影响的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
(4)土地投资。2021年5月,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签署《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
和国土地关系问题若干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的法案》,全面禁止外国人、无国籍人士、
外国法人、外资参股的哈萨克斯坦法人、国际机构、国际参与的科研中心、未入籍回归
移民获得农用土地私有产权和临时使用权。
(5) 金融投资。 哈萨克斯坦金融领域法律有 《金融租赁法》 《金融监管法》 等。 从
事金融活动的法人必须有金融从业资质,政府发放或撤销自然人和法人参股银行的许
可,规定银行最低自有资产额度。哈萨克斯坦2003年7月4日发布《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
国家调控和监管法》,规定国家调控和监管的主要原则是有效使用调控资源和工具、监
管透明、金融机构担责。哈银行业监管主体是金融市场监管和发展署。
5.2.5 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在哈投资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可采用合伙公司、股
份公司以及其他不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形式建立。 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程
序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的设立程序一样。自然人在哈开展投资的规定与法人相同。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企业经营利润及企业其他收入和企业创办者追加投资等方式来
补充法定资本。 哈萨克斯坦方面和外国投资者方面投入企业法定资本的财产所占的份额
比例由创办人自己决定。法定资本金应存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登记注册的授权银行。
若外国投资者是以购买哈萨克斯坦法人建立的股份公司或合伙公司的股票或份额的方
式实施投资,该法人要作为外国投资企业重新登记注册。
【外资并购哈当地企业的基本程序】 并购的股份公司选定委托代表, 在反垄断政策
机构代表企业利益。 向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提交关于股份公司并购的申请,以及关
于并购的其他书面材料。如果相关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总额低于 10万个“月核算基数”
(注: 哈萨克斯坦财政部规定的用于税收和其他财政应缴费的核算单位, 根据国家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