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出口管理体制】 哈萨克斯坦已经完全放开对外贸易权, 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均可
从事对外贸易活动。除武器、弹药、药品等11类产品限制进口之外,其余产品均可自由
进口,也不受配额及许可证限制。
哈萨克斯坦对出口实行鼓励政策。 除武器、 弹药等9类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之外, 其
余商品均可自由出口, 但有时也会根据国家的需要, 暂时禁止某些商品的出口, 如粮食、
菜籽油、 白糖等。 另外, 在一定时期内, 哈萨克斯坦政府会根据国际和国内市场的变化,
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征收出口关税,如原油、某些动物皮毛以及废旧金属等。
【许可证管理】2008年6月, 哈萨克斯坦政府公布 《关于批准实施进出口商品许可制
度,包括出口商品管制和进口自动许可证商品清单》。纳入许可证管理清单的主要商品
有:武器及军工产品及服务,火药及爆炸物,稀有金属、贵重金属,核原料、工艺、设
备、 装置及α、β、γ放射源, 植物源性及动物源性制药原料, 有毒物质, 侦查专用技术设
备及物品, 医用透视装置, 密码保护的资料及文件, 鸦片原料, 白磷, 白节油, 杀虫剂,
工业废料,酒精半成品,乙醇,麦芽制啤酒,白酒,葡萄酒,白兰地,兽角,以及2008
年2月5日第104号政府令中列明的出口监管清单中的商品。 (https://adilet.zan.kz/rus/docs
/P080000104_)。详见《许可证法》(https://adilet.zan.kz/rus/docs/Z070000214_)。
【进口税收制度】2010年1月1日,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三国关税同盟启
动,后升级为欧亚经济联盟,实施统一的进口关税税率。自此,哈萨克斯坦的进口税收
体制统一归属到同盟框架之下,按照同盟共同制定的进口税率征收。此外,哈萨克斯坦
仅对石油、石油产品、废旧金属和动物皮毛等部分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详见2021年
11月14日批准的 《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统一商品名录》(www.eurasiancommissio
n.org/ru/act/trade/catr/ett/Pages/default.aspx)。具体商品进出口税费查询网址为https://ked
en.kz/tnved。
5.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进口商品预检】 预检项目包括: 商品质量和数量; 出口市场价格; 海关课税价值;
海关分类;数据比对。属于预检商品的最小价值为3000美元。
5.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海关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俄白哈三国实行统一的海关关税税率;自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