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2 禁止领域
哈萨克斯坦《建筑法》(https://adilet.zan.kz/rus/docs/Z010000242_)规定,外国投资
者可以合资形式进入哈萨克斯坦建筑业市场,但外资在合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
49%。如100%外资控股的 哈萨克斯坦 本地企业作为一个主体参与建筑业合资企业,则外
资持股比例可以超过 49%。
5.10.3 招标方式
在参加工程招标时,可凭总公司资质购买标书,中标后同 哈萨克斯坦 招标委员会签
订合同,并在 哈萨克斯坦 正式注册外国企业子公司或独立合资公司执行项目。
5.10.4 验收规定
除技术不复杂的项目外,建筑工程项目结束需要通过哈国家验收委员会的验收。国
家验收委员会的验收结果报告是国家登记项目投产财产证明的基础 文件。
5.11 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5.11.1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哈萨克斯坦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1996年6月10日颁布的《版权与著作权
法》(https://adilet.zan.kz/rus/docs/Z960000006_)。此外,哈萨克斯坦还加入了1971年7
月24日签署的《国际文学和艺术作品保护柏林公约》,以及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法
规。
5.11.2 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哈萨克斯坦法律承认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制止侵权行为。知识
产权所有人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侵权行为给产权所有人带来的所有损失,追缴非法获得
的所有收入。
5.12 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及适用的法律
【解决途径】在哈萨克斯坦投资合作发生纠纷时,一般先由双方谈判协商解决;协
商无法解决的可诉诸法律,通过哈萨克斯坦法院裁判解决;对哈萨克斯坦法院裁判不服
的,可通过双方在签订投资协议中规定的国际仲裁法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