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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哈萨克斯坦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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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07页 · 75,664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96

PDF第96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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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5.1 主管部门
凡在哈萨克斯坦工作的外国人都必须持有“劳务许可证”(外交机构除外)。外国
劳务配额制度由各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执行, 哈萨克斯坦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为
国家主管部门。
附录1.5.2 工作许可制度
【劳务许可】 哈萨克斯坦有关法律规定, 每一位进入哈萨克斯坦工作的外国公民都
必须获得当地劳务许可,法律规定“进入哈萨克斯坦从事劳务活动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士如未获得主管机关颁发的许可证, 且两国间未签订其他解决程序协议, 可将其驱逐” 。
【劳务配额】 哈萨克斯坦政府根据本国人力资源储备状况每年发布引进外国劳务配
额。目前,欧亚经济联盟内部劳动力无需配额可自由流动。
【无需办理劳务许可人员】 外国公司的负责人, 外国公司代表处和子公司的负责人;
来哈短期出差人员, 连续停留时间不得超过45个日历天; 与哈萨克斯坦签订有5000万美
元以上的投资合同的外国公司负责人; 在哈萨克斯坦经济优先领域进行投资活动并与国
家授权机关签订投资合同的外国法人代表; 外国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负责人; 在哈萨克斯
坦注册的外交、国际组织和领事代表处的工作人员;来哈从事人道与慈善援助人员;在
哈萨克斯坦注册的外国传媒代表;外国组织的海洋、河船的全体乘务人员,航空机组人
员,铁路和交通乘务人员;演员和运动员;持有哈萨克斯坦居住身份证者;难民或在哈
萨克斯坦获得政治避难者。
附录1.5.3 申请程序
为首先解决哈萨克斯坦本国居民就业需要, 本国居民无相应专业或无人应聘的, 可
从国外引进。
寻找当地工人: 向就业中心提交职位空缺资料; 在劳动部的网站资料库中寻找所需
专业工人。
【所需文件】雇主向当地就业主管部门提交附带以下文件的引进劳务申请:
(1)上一年及当年所颁发许可证到期时特别条款履行信息。
(2) 拟引进外国劳务人员个人信息,需写明姓名 (用拉丁字母) 、 出生日期、 国籍、
护照(证明身份的证件)编号及颁发机关和日期、常驻国、离境国、文化水平、专业名
称,需符合《领导、专家及其他工作人员技能资格指南》《单位领导、专家及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