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哈萨克斯坦专页在官方站打开原文
大使馆合作指南

哈萨克斯坦合作指南

资料来源以商务部官方国别指南目录为准。指南通常由编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驻外经商机构整理,实际编写单位以原文件版权页为准。

授权文字版已导入

授权转换文字正文

哈萨克斯坦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07页 · 75,664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79

PDF第79页文字

正文模式
法案还对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作出强制规定, 包括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 制热的投
资者有权将发电、 制热的生产设施并入国家现有电力和热力管网, 电力和热力管网经营
者必须履行管网接入义务。 利用可再生能源生产电力和热力的企业法人享有一般发电企
业的法律地位,并且电力和热力管网经营者在向上述企业提供服务时不能收取服务费
用。 如果在提供电力传输过程中出现电网负荷过重的情况, 应优先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
传输问题。哈萨克斯坦政府规定,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按照固定价格收购的期限为15年、
每年根据通货膨胀率调整可再生能源电力收购价格、 设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结算中心用于
收购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等,以保证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
此外, 哈萨克斯坦政府还规定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用地享有优先权, 并要求哈萨克
斯坦国家电网公司保障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发电并网, 除就可再生能源项目连接电网主线
之间的线路进行合理收费之外, 减免其余一切并网费用, 并在电力输配环节免除可再生
能源电力输配费用。另外,在电网调配端优先配给可再生能源电力,避免电网调峰对可
再生能源电力并网产生影响。除以上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输配、消纳端的扶持政策
外, 哈萨克斯坦政府还通过对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进行补贴 (补贴额度最高可达项目实
际投资额的30%),并对可再生能源项目融资进行担保,以及提供贷款利率补贴的金融
措施,促进国内可再生能源发展。
近年来,哈萨克斯坦政府根据本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对《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
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其中,重要内容之一是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销售将从之前的政府
按照固定价格全额收购逐步向拍卖机制过渡。哈萨克斯坦是《巴黎协定》缔约国。按照
协定规定,哈萨克斯坦到 2030年应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 1990年基础上减少 15%,降至
3.284亿吨。 哈萨克斯坦生态部数据显示,2020年, 哈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约为250
万吨,其中燃煤电站排放量超过90万吨,占比36%。哈将自2022年开始履行脱碳国际义
务,未来8年内每年将碳排放配额缩减2%,10年内将配额累计缩减20%。油气、采矿、
冶金、 化工、 电力和建材行业的128家企业被纳入监管之列。 哈萨克斯坦政府计划自2022
年起采取进一步措施, 限制工业企业二氧化碳排放, 将企业年度免费碳排放配额总量从
目前的1.69亿吨降至1.25亿吨。如果企业碳排放量超过免费配额,可通过交易所或直接
向其他配额富余的企业购买额外配额。 哈萨克斯坦政府已制定 《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
标的政策声明》。建模结果表明,到2060年,哈萨克斯坦整体经济将达到零排放平衡状
态。大部分排放将得以避免,剩余排放将利用碳捕获与封存技术(CCS)收集,以及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