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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坦桑尼亚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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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桑尼亚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31页 · 95,270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8

PDF第58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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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规政策
5.1 贸易法规和政策
5.1.1 贸易主管部门
坦桑尼亚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坦桑尼亚工业和贸易部、 桑给巴尔贸易和工业发展
部。两部委旨在通过制定政策、战略和计划,提升工业领域竞争力并在国际贸易中充分
发挥区域优势, 促进国家经济包容和可持续发展。 内设与贸易相关司局包括贸易促进与
市场营销管理局和贸易一体化管理局。 前者旨在为内贸创造高效、 便捷的发展环境并带
动外贸的发展,具体职责包括制定、监督、评估和审议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为
内贸和外贸发展创造便利环境, 及时提供贸易与市场信息并进行相关调研。 后者负责制
定、 监督和平复贸易一体化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发现并充分利用多双边及区域贸易
一体化提供的商机,确立在相关谈判中的政府立场并确保其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等。
5.1.2 贸易法规
坦桑尼亚在贸易方面的主要法律有《对外贸易法》《标准法》《东非共同体海关管
理法》 《东非共同体关税同盟协议》 《合同法》 《竞争法》 《专利权法》 《外汇法》 《破
产法》《标准法》《出口加工区法案》《公司法》和《贸易和服务商标法》等。
5.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口管理】
根据《东非共同体海关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坦桑尼亚在内的东共体成员国禁
止进口麻醉药品、假币伪钞伪币、色情类的资料和文学作品、含香精蒸馏酒及对人体有
害化学品、毒品、有害废弃物、轻型商用车和乘用车的二手轮胎、所有含汞的肥皂和化
妆品、部分农业及工业用化学品、假冒伪劣产品、用于使用或包装的厚度小于30微米的
塑料制品等13类产品,以及武器、弹药、骨质品、象牙、龟壳、珊瑚等产品;限制进口
的主要物品有铸铁废碎料、木材、新鲜鱼类、木炭等。
自2012年2月1日起, 坦桑尼亚标准局实施装船前认证 (简称“PVoC”) 制度, 旨在保
护货物的质量和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安全和环境, 防止坦桑尼亚成为不合格产品的倾销
地。强制性清关文件和合格证书(简称“CoC”)是货物在海关清关所需文件,用于货物
在坦桑尼亚海关清关。 货物如果属于坦桑尼亚管制产品附录的商品, 则应当在装运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