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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坦桑尼亚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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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桑尼亚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31页 · 95,270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63

PDF第63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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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桑尼亚未针对外国投资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 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金
融法(1997年全面修正)案》(1997年第27号)、《资本市场和证券法》(1994年第5
号) 、 《银行和金融机构法》 (1991年第12号) 、 《坦桑尼亚中央银行法》 (2006年) 、
《土地法》(1999年第4号)、《农村土地法》(1999年第5号)、《增值税法》(1997
年第24号) 、 《关税法 (修正) 案》 (1976年第1号) 、 《商业执照法》 (1972年第25号) 、
《雇佣条例法:第366章》(1972年第25号)、《离职津贴法:第487章》(1962年第57
号)、《就业保障法:第574章》、《劳工补偿条例:第263章》、《所得税法》(1973
年11月22日第33号)、《石油(勘探及生产)法》(1980年第27号)、《国家环境法》
(1983年第19号)、《专利法》(1987年第1号)、《贸易及服务商标法》(1987年第2
号)、 《公司条例:第212章》、 《商业名称(注册)条例:第213章》 、 《公众公司法》
(1992年第2号)、《仲裁条例:第15章》、《合同条例:第433章》、《经营活动登记
法》 (2005年)、 《出口加工区法》 (2002年)、 《出口加工区法修正案》 (2006年)、
《经济特区法》(2006年)、《矿业法修正案》(2017年)、《投资与经济特区法案》
(2024年)等。
可参阅中国驻坦使馆公布的《坦桑尼亚法律汇编》,网址:http://tz.china-embassy.g
ov.cn/chn/lsbh/tsfl1/
坦桑尼亚投资法可访问坦投资中心网站:https://www.tic.go.tz/publications/acts
5.2.3 外资优惠政策
坦桑尼亚欢迎外国投资,除涉及国家安全、自然资源的部分行业外,外资通常享有
与本国投资者同等的待遇,不享受超国民待遇,无特殊优惠政策。
5.2.4 投资行业的规定
【鼓励投资的行业】
投资以下行业可申请投资优惠证书:
(1)主导行业。包括采矿,基础建设(如道路建设、桥梁、铁路、机场、发电站、
电讯、自来水和采矿的辅助业)和出口加工区。
(2)先导行业。包括农业(含畜牧业)、航空、写字楼、商业发展和商业银行、出
口加工、 地域开发、 人力资源开发、 制造业、 自然资源开发 (包括捕鱼) 、 广播和电视、
旅游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