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坦桑尼亚出台了国家公私合营政策(National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Policy,简称PPP)。
坦桑尼亚实施的多数PPP项目是通过维修改造和新注资的方式运营现有企业,从而
获得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值得一提的是,PPP模式在教育、信息、卫生、水设施领
域取得了圆满成功。但在其他领域,特别是复杂项目,还缺乏操作指南,项目表现参差
不齐。
中国在坦桑尼亚推动的PPP项目主要有K3、K4天然气电站项目。K3天然气电站项目
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坦桑尼亚电力供应公司组建合资公司, 股
比为60:40。K4天然气电站项目由保利协鑫电力集团、中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非基
金)跟踪,拟与坦桑尼亚电力供应公司以公私合营方式成立合资公司,共同从事项目建
设运营。但2018年,中国公司陆续收到坦桑尼亚政府的通知,称政府禁止在电力领域采
取公私合营模式,项目将改为EPC+F模式,导致有关项目陷入停滞。
2018年9月, 坦桑尼亚政府修改针对PPP模式的新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是政府与外国
私营投资方进行PPP商业合作,如发生纠纷,坦方不接受国际仲裁,纠纷只能在坦桑尼
亚法院进行仲裁。
5.3 企业税收
坦桑尼亚税收相关法规可访问坦税务局网站:https://www.tra.go.tz/index.php/laws
5.3.1 税收体系和制度
坦桑尼亚实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两级政府体制。 地方政府的收入来自市议会和
区议会等地方当局管辖范围内对发展、财产、服务、农产品和牲畜以及商业营业执照等
征收的税费。坦桑尼亚税收制度以属地管理为主,兼有属人管理,以个人所得税为例,
对常住居民采取属人管理, 其全球范围取得的收入都要向坦桑尼亚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
得税, 对非常住居民则采取属地管理, 仅就其在坦桑尼亚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
税。
坦桑尼亚税收由直接税收和间接税收两部分组成。直接税收指收入所得税和财产
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小型业主所得税、资本收益税、个人技能和发展培
训税和预扣税,由收入所得税部门负责管理;间接税收指消费税和国际贸易税收,包括
增值税、印花税、进口税、消费税和燃料税、旅游发展税、铁路发展税、机动车转让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