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坦桑尼亚海关全 称为 “坦桑尼亚 税务局关 税与消费税部 ”(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of Tanzania Revenue Authority ),隶属于税务局,与征收增值税、收入税以
及其他税收的部门并立。
坦桑尼亚税务局地址:Sokoine Drive, Dar es Salaam
关税与消费税部地址:Mapato House, Dar es Salaam
电话:0800 750 075/0800 780 078
海关相关规章制度可浏览网站:https://www.tra.go.tz/index.php/87-customs-excise
坦桑尼亚海关对进口货物按照已公布的税率表征税。 在征收关税的同时征收增值税
和涉及的消费税。 因此, 经过海关征税的商品, 一经提出即可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和流通。
海关的增值税发票, 可作为抵扣增值税和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坦桑尼亚海关依据财
政部的批示对于生产设备的进口增值税实行缓征。 当设备投入生产后, 再由增值税征收
部门从产品应收的增值税中逐步扣除。
坦桑尼亚在港口设有保税区。 其进口货物在进口报关之前, 可以存放于港口保税区。
货物在报关前如果继续转运到其他国家,只收取保存费,不征收关税。如果报关进口后
又申请再出口,海关只退增值税,不退关税。对于进口投入用于最终出口目的的生产用
品和出售给在坦桑尼亚的外国机构的货物可申请进口退税。
【出口关税】
为鼓励出口,对出口货物一般不设关税,但某些矿产品的出口需要获得许可。根据
坦桑尼亚2016/17税则, 出口生皮的关税按离岸价格80%或按0.52美元/千克, 取其最高者
征收; 湿蓝皮革, 按离岸价格10%征税; 出口生腰果的关税按离岸价15%或按照160美元
/吨,取其最高者征收。
【进口关税】
坦桑尼亚执行东共体统一对外关税,分四档税率:0%、10%、25%、35%。对原材
料、半成品、成品以不同的税率分别征收关税,原材料一般为零关税,半成品和成品的
进口税税率分别为10%和25%。2022年7月1日,东共体关税同盟第四档35%共同关税生
效实施,税率35%,涉及肉类等38类。同时,根据关税同盟规定,坦可根据实际情况设
置“敏感”产品清单,对“敏感”产品清单内商品征收高于35%低于世贸组织规定最高关税
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