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审计等职责。该法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估、战略环评、环境标准以及环境整治、缓解
和保护命令等制度,还规定了多样化的经济刺激手段,包括财政措施、收费制度、财产
权、市场机制、行为限制、保证金退还、责任体制、信息规定和金融手段。
(2)森林法案
《森林法案》的主要内容是乡村土地森林管理规划、私有林地申请用地权利、森林
保护责权、 乡村林地保护管理、 木材出口贸易限制、 野生动植物保护、 防火基金的设立、
森林保护树种、涉及野生动植物的犯罪及处罚规定等。该法案建立了采伐许可证制度,
即采伐林木必须向自然资源与旅游部林业司申领采伐许可证, 许可证规定了林木采伐的
地点、范围、时间、树种、数量等限制,采伐者还要根据采伐的不同树种和材质向政府
缴纳税费。另外,从事木材运输、加工也需要持有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审核发放的证件。
(3)空气质量标准
规定最低空气质量标准、排放和技术标准、最高排放量标准、车辆排放、空气污染
排放许可及污染排放费用。 该标准明确禁止排放高危物质及气体、 有害化学物质及气体,
对一般空气污染物的排放则采取许可制度, 凡是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且无法达到最低污染
物排放标准的,需要向环境保护委员会申请排放许可,并需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用,许可
证的有效期为5年, 不得转让。 坦桑尼亚碳排放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环境管理法案》
(2004年)和《空气质量标准规则》(2007年)。
(4)水体质量标准
规定最低水体质量标准,并对饮用水的化学物质和微生物标准做出限定。另外,还
针对重金属工业、化肥工业、农业等行业规定污水排放标准,建立水体污染物排放许可
制度及排污收费制度。 该标准明确禁止向水体排放高危物质或有害化学物质, 凡是向水
体排放污染物且无法达到最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需要向环境保护委员会申请排放许
可,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用。许可持有人转让或者出租其排污的经营活动的,可以一并
转让或出租排污许可,但至少要提前90天书面告知环境保护委员会。
(5)土地质量标准
规定最低土地质量标准,并对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杀虫剂污染做出了限定,同
时禁止排放危险物、 有害化学物质或液体。 向土壤中排放污染物且无法达到最低标准的,
需要向环境保护委员会申请排放许可, 并需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用。 许可持有人转让或者
出租其排污的经营活动的, 可以一并转让或出租排污许可, 但至少要提前90天书面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