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端,应通过协商友好解决。 如果争端经协商不能解决, 须经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法提
交仲裁,即:
(1)按照坦桑尼亚关于投资者仲裁法进行仲裁;
(2)按照国际中心关于解决投资争端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3)在联合共和国政府和投资来源国政府同意的任何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议的
框架内解决。
国际法方面:坦桑尼亚认可国际仲裁裁决,但一般不接受外国法院的判决。当地发
生的案件、纠纷,原则上要求在坦桑尼亚当地法院上诉。坦桑尼亚于1964年10月13日加
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中国和坦桑尼亚均为《解决一
国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签约国,可以将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中坦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已于2014年4月正式生效,中国投资者与坦桑尼亚政府之间的纠
纷也可在该投资保护协定框架内寻求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 坦桑尼亚政府于2017年7月通过了 《矿业法》 修正案, 规定外国矿业
投资者与坦桑尼亚政府之间发生的纠纷, 只能在坦桑尼亚境内寻求司法解决, 坦方不接
受国际仲裁。
在非洲投资会有各种风险, 其中的征收风险投资者必须予以重点关注。 在坦桑尼亚
投资的中资企业应遵守当地法律, 当然也包括有关本土化的法律, 通过合法手段和方式
规避本土化所带来的各类风险和不利。 如果当地政府落实投资政策时存在滥用职权、 不
遵照正当法律程序采取相应措施,或故意压低对中国投资者投资财产或股份的收购价
格,中国投资者应敢于“亮剑”,利用坦桑尼亚国内法或中国与坦桑尼亚签订的双边投资
保护条约,依法、合理维护投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