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采购。
捷克公共采购监督机构有捷克最高审计局(The Supreme Audit Office)和捷克竞争
保护局(Office for the Protection of Competition, www.compet.cz)。最高审计局负责监督
公共采购资金使用; 竞争保护局是公共采购领域最高国家监督机构, 负责对公共合同许
可进行监督,并受理投诉。
此外,捷克还制定了公共采购审查制度 。布尔诺地方法院和捷克最高行政法院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of the Czech Republic)负责审查程序和诉讼。布尔诺地
方法院负责审查竞争保护局行政决议,但最高行政法院有权撤销其判决。
【捷克公共采购的执行主体】根据捷克《公共采购法》,公共采购执行实体包括公
共管理机关(即中央政府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机构、法院、州政府、市政府等)、政府
资助机构(从公共管理机关获得50%以上资金支持,采购限额以上工程及服务的法人或
自然人)和行业采购实体(主要指燃气、供热、电力、水务、交通和邮政电信等自然垄
断行业的法人或自然人)三类。
【捷克公共采购分类】捷克公共采购根据采购对象分为货物、服务和工程三类,并
根据采购合同估算金额分为限额以上、 限额以下和小额合同三种。 限额以上是指金额达
到12545.1万克朗(585.788万欧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金额达到 323.6万克朗(15.128万
欧元) , 由公共管理机关和政府资助机构实施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金额达到499.7万克朗
(23.428万欧元),由地方政府和公共事业单位实施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金额达到1002
万克朗(46.86万欧元),由行业实体实施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限额以下是指600万克朗
以上的建筑工程采购和200万克朗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小额合同是指600万克朗以下
的建筑工程采购和200万克朗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以上价格均不含增值税。
【捷克公共采购程序】捷克法律规定了 5种公共采购程序,分别为:公开程序(任
何有意向的经济实体均可参与投标)、限制程序(任何有意向的经济实体均可申请参加
投标,但只有通过预审方可参与投标)、协商程序(公共部门通过与入围投标者就价格
等合同条款进行磋商确定中标人,分为发布性和非发布性两种)、竞争对话程序(公共
部门通过与入围投标者进行对话决定符合要求的实施方案, 并在此基础上由中标人完善
方案。 这种程序适用于技术难度较高合同)和限额以下简化程序(至少邀请5个投标人)。
捷克《公共采购法》规定,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公共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小额公共
采购可通过内部或小范围议标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