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工作必须先向捷克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作许可, 再凭工作许可和其他相关文件去捷克驻
申请人所在国使领馆申办签证。只有获得有效工作许可和工作居留签证者才可在捷克工
作。
工作许可分为常规工作许可和工作绿卡两种。 担任公司股东、 商业合伙人或法人代
表职务, 或者外国企业根据与捷克企业或自然人协议派到捷克短期工作人员均需办理工
作许可。从事多个工作的,必须为每个工作单独申请工作许可。从事贸易或投资活动的
外籍人不属于办理劳动许可范围。
2011年1月1日起,捷克政府对《外国人居留法》进行修订,其中一项包括推出“蓝
卡”计划——针对高素质外国员工的居住及工作双重许可。此举主要是吸引高技能、高
素质的外国人才来捷克工作,简化了申请长期居留许可的程序。
2014年6月24日起,捷克实行新的《外国人居留法》,取消了面向一般工作的外国
人工作绿卡和工作签证, 以一种新的外国员工卡代替, 具备工作许可和工作居留的双重
性质。新的《外国人居留法》实施后,雇主必须在县级劳动局岗位系统公布新的招聘岗
位,30日后自动转到国际岗位系统后,外国人才可以在该系统选择岗位并进行登记。申
请员工卡需提交申请表、护照、在捷克住房证明、照片、劳动合同、毕业证和文凭(需
捷方认证)、健康证明等,审批过程至少需要2个月;员工卡被批准后,使领馆为外国
员工办理长期工作签证;新员工抵达捷克后,应在 3个工作日内到地方移民局采集指纹
登记。 已在捷克持有工作签证的外国员工应在有效期内转为外国员工卡。 面向高端技术
人才的蓝卡制度仍将继续实行。
此外,捷克政府拟进一步简化工作签证办理程序。赴捷克投资的外资公司,在捷克
雇员超过250人的,其来自非欧盟地区的高技术雇员可通过简易程序办理工作签证,所
需时间将从原来的4-6个月缩短至1-2个月。
5.6 外国企业在捷克获得土地/林地的规定
5.6.1 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捷克 与 土 地 买 卖 相 关 的 规 定 有4 个 : 《 土 地 及 其 他 农 用 地 所 有 权 修 改 条 款 》
(No.229/1991 Coll.)、《国有资产转移条款》(Act No. 92/1991 Coll.)、《国有农业
和森林用地所有权转移条款》 (No. 95/1999 Coll.) 、 《捷克土地基金条例》 (No. 569/1991
Co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