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仅能转让给市政府或公共机构。
5.2.5 投资方式的规定
捷克对外国投资方式没有明确的限制,但外国投资不得违反捷克法律,如反垄断、
公平竞争、环保等法律,且不得危害捷克国家利益。
【法律依据】捷克《商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s.r.o.)、股份
公司( a.s.)、普通商业合伙公司( v.o.s.)、合伙 公司[包括 有限合伙 (k.s. Limited
partnership)]、共同商业合伙(General Commercial Partnership )、合作社(družstvo)
和外国企业设立的分公司等。此外,《商法》还允许设立所谓的欧洲公司( Societas
Europea)和欧洲经济利益集团(EEIG)。外国投资者多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公司和分公司等方式在捷克开展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
【外资并购】除传统投资方式外,捷克境内外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在内)可通过股
份收购或通过资本市场并购或收购上市公司。
(1)捷克资本市场为开放型,在资本市场外资并购或收购上市公司要遵守国家证
券监督委员会和布拉格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程序。 在股票主板市场上市流
通的公司,外资收购方必须通过市场买入股票,直至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在购入股票
过程中,当收购方拥有股票数量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票的 5%以及5%的倍数(即10%、
15%等)时,必须向交易所通报。当收购方完成收购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后,必须召开
公司股东大会,公告公司股东变动情况,并将会议情况通报交易所。
(2)如被收购公司股份没有上市流通,收购方则可直接与公司管理层或拥有 多数
股票的大股东商谈,以协议转让方式获得公司多数股权,以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协议
转让价格由双方商定,可不向社会公开,但是股权转让完成后,新公司股东必须向工商
登记部门通报股权转让情况。同时,《证券法》也规定,如果收购方是从国家手中购买
国有股份而成为目标公司的大股东, 并在今后可能把这些购买的股份出售给第三者, 股
票价格有下限限制,即出售给第三者价格最多只能比买入国有股份时的价格低15%,上
限则不封顶。
外资并购可咨询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例如,四大会计事务所和部分英、美
顶尖律师事务所均在捷克有分支或代表机构。
5.2.6 安全审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