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通信技术、工程机械、高技术制造业(电子、微电子、航空航天、高端设备制造、高
技术汽车制造、生命科学、制药、生物技术和医疗设备等)、商业支持服务(软件开发
中心、专家解决方案中心、地区总部、客户联系中心、高技术维修中心和共享服务中心
等)、技术(设计)中心(创新活动、应用研发等)。
2023年,捷克政府批准《投资激励法》修正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调整审批
权限。 将申请投资激励的项目分为战略性和非战略性两类。 对战略性投资项目的激励措
施继续由捷克政府负责审批; 对非战略性投资项目的激励措施将由捷克工贸部会同其他
相关部门,特别是财政部负责审批。二是加大对战略性投资的支持,除税收减免外,还
可获得政府补贴。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此项补贴最高可达总投资的40%;而在经济发达
地区,此比例为20%。三是重点关注能源领域,更有针对性地支持为实现捷克经济和能
源自给自足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四是鼓励高附加值投资,兼顾地区平衡。捷政府修改了
获得投资激励措施的条件, 提高对被扶持项目高附加值的要求, 将此项条件适用范围扩
大至捷克所有地区,但失业率高于7.5%的地区除外。
2024年1月,《投资激励法》修正案正式生效,进一步简化为制造业、科技中心、
商业支持服务中心及战略投资等领域的项目提供投资激励的流程。 投资激励法主要以所
得税优惠或现金补贴的形式为符合条件的捷克及外国投资者提供支持。
5.2.4 投资行业的规定
【禁止的行业】涉及化学武器和危险化学物质的行业。
【限制的行业】 军用产品工业、 核燃料 (铀) 开采工业、 对环境危害严重的行业 (如
高耗能、高污染的焦炼和化工生产项目)、资源开采行业。对这些行业投资须经过有关
政府职能部门严格审批,同时接受政府严格监管。
【重点审查的行业】 《外国投资审查法》 列出受审查的重点行业领域包括国防安全、
关键基础设施、信息通讯技术、核能、生物医药技术、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等。
【外资参与当地农业投资合作的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 私人所有土地可自由向
外国人或公司转让, 不需要外国人有捷克永久居留权或外国公司在捷克注册, 但对国有
农用土地或森林用地转让有严格限制。 针对农业用地, 欧盟居民或获得捷克永久居留权
的居民有优先权。在捷克注册法律实体(无论是外资或捷克资本)获得农业用地条件很
苛刻,需与捷克土地基金(Land Fund)进行谈判。
【外资参与当地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捷克对国有森林用地的转让有严格限制, 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