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办理即可。从事多个工作的,必须为每个工作单独申请工作许可。工作许可一经签发
不得转让。工作许可按具体工作时限签发,最长为两年,可申请延期(延期申请最晚必
须在现有工作许可到期前30天提交到当地劳动局),每次延期最多两年。工作许可所载
信息 (如雇主名称、 工作类型和工作地点等) 发生变化的, 必须重新申请新的工作许可。
如果工作许可持有人的就业合同或雇佣合同提前终止, 其所持签证或居留许可也自动到
期。如果雇主非法雇用没有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将会受到最高达 200万克朗的罚款,雇
员也会被处以最高1万克朗的罚款,并被吊销居留许可。
如果外国人提前结束工作,或被雇主解雇,或者自行放弃工作,雇主必须在10天内
书面通知劳动局,否则雇主会受到最高达50万克朗的罚款。
拥有个体营业执照的外国人不需要办理工作许可。
附录1.5.3 申请程序
工作许可由捷克地方劳动局审批和颁发,雇主和雇员均需缴纳一定费用。雇主(如
捷克法人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必须先向当地劳动局报告工作空缺情况,劳动局
对这些工作机会进行公开发布并首先提供给在劳动局登记的本国求职者, 如本国求职者
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1个月)无人应聘这些工作或无人符合这些岗位职业资格要求,
该雇主才可向劳动局申请招用外国员工的许可(雇主需付费2000克朗),获得许可后方
可开始招聘外国员工。 外国申请人在与捷克雇主进行磋商并取得雇主出具的“雇用承诺
函”后,可自行向未来工作所在地劳动局提出签发工作许可的申请 (申请人需付费500
克朗),也可通过授权书书面委托雇主代办工作许可。根据捷克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最新
规定,自2012年1月起,申请需要高学历工作的非欧盟成员国申请人,不仅要提供合法
学历证明, 同时还要提供一份由捷克本国大学出具的等同学历认证, 申请人需要将申请
提交到一所开办相同专业的捷克大学,学校会在30天内(特殊情况下60天内)决定是否
颁发认证。获得等同学历认证后,申请人再将其他所需材料一起递交给当地劳动局,申
请办理工作许可证。劳动局处理工作许可申请的法定时限为30天, 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
天。在取得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后,方可与捷克雇主签订劳动就业合同,合同必须以书
面方式订立。自2012年起, 捷克各地劳动局不再向非欧盟成员国申请人发放低质量低技
能工作岗位和要求中专高中毕业以下教育程度工作岗位的工作许可。 如有特殊情况, 需
要由捷克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相关主管根据地方劳动局局长递交的详细书面说明和申请
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