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法规政策
5.1 贸易法规和政策
5.1.1 贸易主管部门
捷克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捷克工业和贸易部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Trade of the
Czech Republic ),主要职责是制定工业、能源和内外贸易政策和法规;制定和实施外
经贸国别政策;负责多边和双边对外经济贸易谈判; 负责与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经济组
织合作;管理技术标准、计量和国家测试、电子通信和邮政服务。除本部外,该部还直
接管理捷克投资局、捷克贸易局、商检局、国家技术标准、计量和测试局、国家能源检
查局等机构。
5.1.2 贸易法规
2004年5月加入欧盟后,捷克开始执行欧盟统一对外经济政策,并相应调整捷克对
外经济法律 。其中,相关 贸易政策 主要包括 :共同出口政策(欧委会规 定〈EEC〉
No.2603/69)、关于出口信贷保险的规定(欧委员指令 98/29/EC)、关于欧盟农产品出
口的规定(欧委会规定〈EEC〉No.3911/92)、关于对进口实施共同规则的规定(〈EC〉
3285/94号)、关于从某一非欧盟国家进口的规定(欧委会规定〈EC〉No.519/94)、欧
盟关于进口的数量限制程序(欧委会规定〈 EC〉No.520/94)、欧盟反倾销措施(欧委
会规定〈EC〉No.384/96)、欧盟反补贴措施(欧委会规定〈 EC〉No.2026/97)、欧盟
反贸易壁垒措施(欧委会规定〈EC〉No.3286/94)等。
5.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管理措施】 捷克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专营许可、 进出口关税、 反倾销、
反补贴、超量进口保护措施、消费者保护措施、卫生措施、环保措施、质量管理措施、
检验检疫措施、知识产权保护、内贸市场流通规则和政府采购规则、财政补贴等。
【进口管理】 在进口方面, 捷克进口关税相对较低, 但欧盟框架内存在较多反倾销、
反补贴、检验检疫、消费者保护等贸易保护措施,以及其他技术壁垒。
【出口管理】在出口方面,仅对少数产品实施出口限制,主要涉及短缺物资、敏感
技术、关系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等方面的产品,如铀矿、死刑用电
椅及相关设备、武器、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等。捷克限制对中国出口武器和部分高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