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新《劳动法》包含14部分,共396个条文,涵盖了雇佣双方在工资、劳动时间、
劳动保障与福利、赔偿等方面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
法律全文可浏览捷克劳动与社会事务部网站:www.mpsv.cz/en/1609
【劳动合同建立与解除】捷克《劳动法》在有限的范围内承认“非禁止即为允许”
的原则,即只要未规定受禁止行为,都是合法并许可的。但强调受本法约束的行为人必
须遵守“平等对待”的原则。如第13条第(2)款(b)规定:雇主必须确保对所有雇员
一视同仁,并不得歧视雇员及求职者。
为更好地保护雇员利益,以便其尽快地享受正式雇佣合同的权利,新《劳动法》规
定,如雇佣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同意实行试用期,那么在合同签订后,试用期最多
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法》结合其他相关法令,将雇主支付解雇费提高至平均月收入
的3倍。 同时规定, 雇员若因为工伤或因从事该职业造成的疾病无法继续在该企业就职,
雇主必须支付12倍平均月收入作为补偿。
新《劳动法》废除了雇主在解雇雇员前需为其提供其他工作岗位的义务。
【工作时间和加班】雇员每周工作时间上限为40小时,并规定18岁以下雇员(公民
受雇年龄的下限为15周岁)的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小时。同时新《劳动法》引入了
“工作时间账户”的概念,以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进行均衡、合理地分配(见新《劳
动法》第86项)。
除非得到雇员同意, 否则每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50小时, 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8
小时。
【工资和福利】《劳动法》规定,同一雇主对其所有雇员应实行“同工同酬,按劳
支付” 的原则。 同时第111条第 (2) 款规定, 雇员最低月工资应该不低于14600克朗(约
合629美元)。若加班需支付110%-125%的工资,若是公共假期加班则需支付2倍工资。
【社保种类及比例】雇主必须为雇员缴纳法定的各种保险金和强制性的工伤保险,
并替政府预扣雇员所得税。 保险包括社会保障险 (养老保险、 疾病险与国家就业政策险)
及健康保险,雇主承担34%的比例。
5.5.2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涉及外国人在捷克工作的法律主要是《外国人居留法》 (Act No.326/1999 Coll.)和
《劳动法》(No.262/2006 Coll. )。根据规定,欧盟成员国、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
和瑞士等国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在捷克工作无需申请工作许可或绿卡, 其他国家公民在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