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
书》《里斯本协定》《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工业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
协定》《工业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商标法条约》(TLT)、《专利合作条
约》(PCT)、《专利法条约》(PLT)、《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
佩斯条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华盛顿条约)》《欧洲专利公约》和《表演和录
音制品条约》等条约的签约国。
【知识产权相关法规】捷克通过立法保护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版权、
商标和半导体芯片版图等。主要包括以下法规:
(1)《版权法》(第121号/2000,修正案)。2000年12月1日起,捷克政府将文学
作品版权保护期限从50年延长到70年, 同时加强了捷克海关和商检部门没收假冒产品的
权力。
(2)《专利法》。该法规定,专利自产权局专利授予公报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
期20年 (自申请提交日起算) 。 专利证书签发后, 专利权人应缴纳首笔前期专利保护费,
此后每年按期缴纳。专利可出售,侵权案件可以由法院解决。
(3)《工业产权标准法》(第14号/1993)。
(4)《商标法》(附属法规,第 441号/2003)。该法规定注册商标保护期限为 10
年(自注册申请提交日起算),应商标权人要求,保护期可再延长10年。
(5)《工业产权执行法》(附属法规,第221号/2006)。
(6)《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法,以及消费者保护法修正案》(附属法规,第452
号/2001)。
(7)《发明及其合理化建议法》 (附属法规, 第527号/1990,2000、2004年修订)。
(8)《生物发明法》 (第206号/2000) 和 《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第132号/1989,
修正案)。
(9)《实用新型保护法》 (第478号/1992,经修正)。从申请成功之日起,实用新
型的保护期限为4年(可以延期两次,每次延期3年)。
(10)《工业设计保护法》(第207号/2000,2004年修订)。
(11)《半导体测量法》(第529号/1991,经修订)。
(12)《集成电路设计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