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2025 年版)│ 37
05 法规政策
5.1 贸易法规和政策
5.1.1 贸易主管部门
柬埔寨商业部为柬埔寨贸易主管部门。
5.1.2 贸易法规
柬埔寨与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关税管理法》《关于颁发服装原产地
证明、商业发票和出口许可证的法令》《关于实施货物装运前验货检查工作的管理条例》《加
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关于风险管理的次法令》《关于成立海关与税收署风险管理办公室的规
定》和《有关商业公司从事贸易活动的法令》等。
5.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柬埔寨商业部负责出口审批手续。在多数情况下,进口货物无需许可证。但部分产品需要
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特别出口授权或许可后方可出口。
【出口商品当地含量及原产地原则】
柬埔寨目前无当地含量要求,即不限制使用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对健康、环境或社会有
害的原材料、零部件除外)。在柬埔寨,出口商应重视普惠制的原产地规则要求。普惠制下出
口至美国的产品,原产地规则对当地含量的最低要求为35%(符合条件的东盟成员国,即柬埔寨、
泰国、印尼和菲律宾,在原产地规则要求中视为同一国家)。在“除武器外全部免税”下,原
产地规则要求出口产品至少有40%的含量出自出口国。2023年6月,柬埔寨国会审议通过《商品
原产地规则法》草案(原文网址:https://commerce-cambodia.com/wp-content/uploads/202
4/04/Law-on-Rules-of-Origin-Unofficial-Translate-EN.pdf)。2025年4月,柬埔寨商业部
大臣签发《对美国出口部分商品申办原产地证程序部长令》,严格执行对美国出口部分商品申
办原产地证程序和标准作业程序,防止“洗产地”情况发生。
【出口优惠及限制】
根据《新投资法》,由柬埔寨投资委员会批准的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可免税进口生产设备、
建筑材料、原材料和生产投入附件。为取得生产用原材料免税进口批件,进口公司应每年向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