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2025 年版)│ 57
5.11 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5.11.1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尽管柬埔寨已于1995年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并于1999年加入《巴黎公约》。进入
新世纪以来,柬埔寨政府已通过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包括:《商标、商号与反不
正当竞争法》(2002年);《版权与相关权利法》(2003年);《专利、实用新型与工业设计
法》(2003年)《育种者权利和植物品种保护法》(2008年)。此外,柬埔寨政府还准备颁布
下列法律:《未披漏信息与商业秘密保护法》《集成电路版图设计保护法》《地理标志保护法》。
【商标商号】
2002年颁布的《商标、商号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下文简称《商标法》)是柬埔寨第一部
知识产权保护法,该法规定应通过注册取得商标专有权。申请人如果在申请材料中能够证明其
已在《巴黎公约》任一成员国提交该商标全境或区域注册申请,可取得商标注册的优先权。该
法还对注册程序、失效、集体商标、商标许可、商号、侵权和赔偿、边境保护措施、所有权转
让或变更等均作出规定。
柬埔寨《商标法》仅认可“一国用尽原则”,因此,权利所有人对分销和进口享有专有权,
并可通过委托或分销协议方式转让给独家分销商。
【版权】
2003年颁布的《版权与相关权利法》(简称《版权法》)旨在为作家、表演者提供与其作
品相关的权利,保护文学作品、文化表演、表演者、唱片制作人、广播机构节目,以保证这些
文化产品能够得到公正合法的使用。
作品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可针对任何人行使的专有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作者的精
神权利永久有效,不可剥夺,且不得扣押或设定追溯期限。作者的经济权利是指通过授权复制、
公开发表或创作衍生作品等,实现其作品价值的专有权,经济权利保护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
开始,至作者去世后50年止。
【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
2003年颁布的《专利、实用新型与工业设计法》,主要目的为保护在柬埔寨授予的专利、
实用新型和注册的工业设计。专利是指为保护发明所授予的权利,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证
书主要是为保护具备新颖性及可实现产业化的实用新型,有效期为7年,不可延期。具备新颖性
的工业设计可申请注册,有效期为5年,注册后可连续延期两次,每次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