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企业税收
5.3.1税收体系和制度
柬埔寨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并采取属地税制。1997年颁布的《税法》和2003年颁布
的《税法修正法》为柬埔寨税收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5.3.2主要税赋和税率
现行赋税体系包括的主要税种是:利润税、最低税、预扣税、工资税、增值税、财产转移
税、土地闲置税、专利税、进口税、出口税、特种税等。
【利润税】
利润税应税对象是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柬埔寨或国外的收入,及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柬埔寨
的收入。税额按照纳税人公司类型、业务类型、营业水平而确定使用实际税制、简化税制或预
估税制计算。除0%和9%的投资优惠税率外,一般税率为20%,自然资源和油气资源类税率为30%。
【最低税】
最低税是与利润税不同的独立税种,采用实际税制的纳税人应缴纳最低税,合格投资项目
除外。最低税税率为年营业额的1%,包含除增值税外的全部赋税,应于年度利润清算时缴纳。
利润税达到年度营业额1%以上的,纳税人仅缴纳利润税。
【预扣税】
居民纳税人以现金或实物方式支付的,按适用于未预扣税前支付金额的一定税率预扣,并
缴纳税款。税率有15%、10%、6%和4%四种。从业居民纳税人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利息、专利费、
租金、提供管理或服务的报酬、红利等款项的,应按支付金额的14%预扣,并缴纳税款。
【工资税】
工资税是对履行工作职责获得工资按月征收的赋税。柬埔寨居民源于境内及境外的工资,
及非居民源于柬埔寨境内的工资应缴纳工资税,由雇主根据以下分段累进税率表预扣。
表5-1柬埔寨工资税税率
月应税工资(瑞尔) 税率(%)
0-6,000,000 0
6,000,001-15,000,000 5
15,000,001-102,000,000 10
102,000,001-150,000,000 15
44│柬埔寨(202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