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柬埔寨专页在官方站打开原文
大使馆合作指南

柬埔寨合作指南

资料来源以商务部官方国别指南目录为准。指南通常由编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驻外经商机构整理,实际编写单位以原文件版权页为准。

授权文字版已导入

授权转换文字正文

柬埔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96页 · 61,527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3

PDF第53页文字

表格布局模式
150,000,001以上             20

      资料来源: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增值税】

  增值税按照应税供应品应税价值的10%税率征收。应税供应品包括:柬埔寨纳税人提供的商

品或服务;纳税人划拨自用品;以低于成本价格赠与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口至柬埔寨的商

品。对于出口至柬埔寨境外的货物,或在柬埔寨境外提供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其它税赋】

  柬埔寨其他税种及税率或税额如下表所示:

                 表5-2柬埔寨其他税种及其税率或税额

                  税种                        税率/税额

          针对特定商品或服务征收的特种税                     10%

              国内及国际航空机票                       3%

               国内及国际电信                        20%

     饮料烟草、娱乐、大型车辆、排气量125cc以上摩托                10%

          石油产品、排气量2000cc以上汽车                  30%

      财产转移税不动产和某些类型车辆的所有权转让                转让价值的4%

      土地闲置税(超过12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征收)              评估价值的2%

           专利税(企业年度注册时缴纳)                    300美元

               房屋土地租赁税                      租金的10%

资料来源: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5.4特别经济区域规定


5.4.1经济特区法规

  2005年12月,《关于特别经济区设立和管理的148号次法令》颁布,特别经济区体制在柬埔

寨开始施行。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下设的柬埔寨特别经济区委员会是负责特别经济区开发、管理

和监督的一站式服务机构,特别经济区管委会是在特别经济区现场执行一站式服务机制的国家

行政管理单位,由柬埔寨特别经济区委员会设立,并在各特别经济区常驻。

  《特别经济区次法令》规定特别经济区委员会应向全部特别经济区提供优惠政策;《投资

法修正法》规定,位于特别经济区的合格投资项目有权享受与其他合格投资项目相同的法定优


                                           柬埔寨(2025年版)│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