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 柬埔寨(2025 年版)
劳工证、雇用卡等相关手续。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
柬埔寨外籍劳务市场秩序的管理有待加强。一些不法中介利用外籍劳务急于谋职的心理进
行欺诈,并由此引发一些劳务纠纷案件发生。
为解决有关劳资纠纷等问题,柬埔寨于1999年成立了由政府部门、工会和雇主协会三方代
表组成的“劳工顾问委员会”,专门研讨劳工政策。在国际劳工组织(ILO)和美国政府的帮助
下,柬埔寨于2003年4月成立独立的“劳工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与职业培训部、雇主和工会代
表组成,裁决协商无果的劳资纠纷及相关事项。由于柬埔寨纺织、制衣业用工人数多,为应对
在该行业的劳资纠纷及福利待遇等问题,主要企业雇主还专门成立了柬埔寨制衣厂商协会
(GMAC)。
劳动与职业培训部为柬埔寨劳动就业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有来柬埔寨就业的外国
劳工。该部于2002年12月成立“外国劳工管理委员会”(FWAC),负责制定申请接受外国劳工
来柬埔寨就业的各种手续,协助外国劳工与雇主协会解决外国劳工相关事宜。柬埔寨劳动与职
业培训部联系电话:00855-23-882734/884375;传真:00855-23-882769。
5.6 外国企业在柬埔寨获得土地/林地的规定
5.6.1 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柬埔寨《土地法》于1992年颁布,并于2001年8月修正。2001年《土地法修正案》主要目的
是明确不动产所有权体制,以保障不动产所有权及相关权益。该法还旨在建立现代化土地注册
体系,以保障人民拥有土地的权利。《土地法》指定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部作为不动产权
属证明文件的核发部门,并负责国有不动产的地籍管理工作。
在所有权规定方面,严禁外籍自然人和法人拥有土地。《宪法》规定:全部自然人或法人
均可单独或集体拥有所有权,仅限于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有权拥有土地(第四十四条)。2001
年《土地法》还规定仅限于柬埔寨自然人或法人可拥有土地所有权,外籍人伪造身份证件以在
柬埔寨拥有土地的,应受到惩罚(第八条)。柬埔寨籍法人是指柬埔寨公民或公司持有51%或以
上股份的公司。此外,《土地法》规定:除为公共利益外,不得剥夺所有权。需剥夺所有权的,
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并应提前予以公平、公正的补偿。
2001年《土地法》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主要规定如下:
(1)1979年以前的不动产所有权体制不予承认(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