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2025 年版)│ 53
(2)本法生效以后,以任何形式占有国有公共或私人财产的,均属无效(第十八条);
(3)自1989年起,获得认可的不动产占有可构成不动产诉权,并依据本法规定,由不动产
持有人取得所有权(第三十条);
(4)本法生效后,无权属证明即占有不动产的,应视为非法占有者(第三十四条);
(5)为将占有转化为所有权,应明确、非暴力、公开、持续并蓄意的占有不动产(第三十
八条);
(6)占有转化为完全所有权之前,符合法律规定的占有构成对该不动产的诉权。权属证明
本身为占有证明。而非不可争议的所有权权属证明。土地登记不动产所有权无争议的,占有权
属证明才构成明确、无争议的不动产权属证明。发生权利主张争议的,应通过对全部相关证据
的调查,确定该不动产的合法占有人。不动产占有权属证明可作为证据,但本身不具有决定意
义(第四十条)。
关于不动产所有权转让:销售、交换或赠与合同在地籍登记处登记后,方可实施排除第三
方的所有权转让(第六十五、七十和八十一条)。
关于土地特许:柬埔寨土地特许分为三类:社会特许、经济特许及适用开发和开采特许。
社会特许受益人可在国有土地上修建住宅或开垦国有土地谋生。经济特许受益人可整理土地进
行工业或农业开发。使用、开发和开采特许包括矿产开采特许、港口特许、机场特许、工业开
发特许、渔业特许,不受2001年《土地法》管辖(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土地特许仅在特许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设定权利(第五十二条)。土地特许面积不超过1万公
顷,特许期限不超过99年(第五十九、六十一条)。
关于土地租赁:土地租赁分为两种:无限期租赁和固定期限租赁。固定期限租赁包括短期
可续租租赁和15年或以上长期租赁。长期租赁构成对不动产的诉权,该权利可用于等值回报或
继承转让(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八条)。
关于抵押:不动产所有人可以其不动产作为抵押品,通过抵押或质押方式保证支付债务(第
一百九十一条)。
关于土地使用的限制:1994年颁布的《土地使用规划、城市化与建设法》管辖柬埔寨全境
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本法和很多土地使用规划均很笼统,投资者在实施投资项目之前应认真核
对实际的规划规则。
2010年12月,柬埔寨内阁通过法律草案,允许外国人购买柬埔寨业主房屋一楼以上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