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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柬埔寨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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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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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官方第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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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柬埔寨(2025 年版)
5.6.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根据柬埔寨《土地法》(2001年)规定,禁止任何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外商控制的法人)
拥有土地,但合资企业可以拥有土地,其中外方合计持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9%。
由于近30年的战乱,柬埔寨土地体系遭到严重破坏,许多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及地块
登记资料丢失,造成目前仍有大量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纠纷。因此,很重要的一点是投资者在
与柬埔寨公司订立土地使用、租赁或按土地所有权分配利益的合同之前,应核实土地所有人的
所有权。
【对外国公民的限制】
《投资法修正法》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作出规定:
(1)用于投资活动的土地,其所有权须由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直接持
有51%以上股份的法人所有;
(2)允许投资人以特许、无限期长期租赁和可续期短期租赁等方式使用土地。投资人有权
拥有地上不动产和私人财产,并以之作为抵押品。
柬埔寨政府暂停批准经济特许地。2012年5月7日,时任柬埔寨首相洪森签发《提高经济特
许地管理效率》的政府令,宣布自即日起暂停批准新的经济特许地。该法令要求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政府关于提供经济特许地的合同规定,不影响社区和当地居民的生活
环境;对于已经获得经济特许地,但未按法律原则和合同规定进行开发,或者利用特许地经营
权开拓更大土地,转售空闲土地,违背合同,侵犯社区人民土地的公司,政府将收回其经济特
许地;对于之前已获政府批准的经济特许地,政府将继续依照法律原则和合同执行。2012年9
月底,洪森首相(时任)宣布将从投资开发的第六年起对经济特许地征收租金,每公顷5美元,
并逐年增加1%,并再次表示不再新批经济特许地,直至其政治生涯结束。2014年,柬埔寨政府
开始对现有经济特许地开发情况进行清查,对于不按计划进行开发的公司,政府将收回其经济
特许地。
5.7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
柬埔寨《非政府债券发行和交易法》于2007年10月19日颁布,政府鼓励境外投资和参与柬
埔寨证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