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中央银行准入法规主要是《银行业和金融机构法规》 《银行业和金融机构
(执照)条例》《银行业和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条例》等规定。
关于资本金的要求为: 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法律形式为有限公司, 商业银行最低核
心资本为150亿先令, 对外资持股比例无限制。 出资要求为在央行批出牌照后, 商业银行
或金融机构应在不迟于30天或其他央行规定的时间内,以坦桑尼亚先令 或外币的形式,
在坦桑尼亚注册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缴足资本,或持有央行国库券和期限不少于 364天的
其他政府债券。目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4.5%,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2.5%。
商业银行牌照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坦桑尼亚央行监管局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通过审
核及相关调查后, 央行行长签发牌照。 商业银行需在牌照颁发后12个月内开业。 开业前,
央行需进行现场检查,确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通信设施、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
体系已经到位,在获得央行开业批复前,获得牌照的机构不得开展银行业务。
对外国雇员的要求: 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雇用非坦桑尼亚人或与非坦桑尼亚人续签
合同,须获得央行的事先批准;雇用非坦桑尼亚人不得超过5名,超过5名应向央行提交
申请,对于拟设岗位,央行将考虑是否有合格的本国人能够胜任、岗位功能和职责复杂
性、坦桑尼亚投资中心批准情况、向坦桑尼亚人传授岗位知识的时间表等因素,决定是
否批准雇用。
坦桑尼亚中央银行业监管机构为坦桑尼亚中央银行。 坦桑尼亚中央银行负责审批银
行和金融机构执照,通过银行业监管局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
确保银行业遵守法律法规。坦桑尼亚反洗钱监管机构为财政部下属的金融情报中心。
坦桑尼亚中央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法律框架包括《坦桑尼亚央行法》、 《银行与金融
机构法》(2006)、《反洗钱法》(2006)、《外汇法》(1992)等相关法律。
【文化产业投资规定】
坦桑尼亚的文化产业根据其业务性质的不同而分属不同部委管辖。 文化产业由以下
几个部门管理。 (1)新闻、文化、艺术和体育部:负责文化、音乐、国家博物馆、斯瓦
希里语、 坦桑本土电影、 文化娱乐等方面的管理, 该部下辖国家艺术委员会 (BASATA)、
国家斯瓦希里语委员会(BAKITA)以及电影局。 (2)自然资源和旅游部:负责该国遗
产、 考古、 历史和文化的管理。 (3) 土地部: 负责涉及文化遗产且蕴藏自然和文化资源
的土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