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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菲律宾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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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16页 · 70,218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102

PDF第102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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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企业或代理报税机构/个人在税务局官网发起税务申报,并按照申报
金额通过企业在税务局网上系统关联的银行账号进行纳税。
附录1.4.4 报税资料
包括供应商汇总表、销售与采购汇总表、客户汇总表、员工汇总表和记账
本等。
附录1.5 工作准证办理
附录1.5.1 主管部门
菲律宾负责外国人工作准证的主管部门是劳动和就业部、移民局。
附录1.5.2 工作许可制度
在菲律宾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外国人可办理下列几种签证:
(1)《菲律宾移民法案》第九章(d)规定的协议商人/投资者签证
可签发给进入菲律宾并与其所属国从事贸易活动的外国人。移民局要求最
初投资不低于3万美元或年贸易额不低于12万美元。
(2)《菲律宾移民法案》第九章(g)规定的预定雇员签证
签发给在菲律宾从事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外国人的正规工作签证。外国人
被雇用从事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须是本地菲律宾人或居民不愿或不能胜任
的,且其录用应有益于公众利益。此类签证需经移民局理事会会议批准。
申请此类签证需向移民局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AEP)。一般来说,这
类签证的有效期与其 AEP或雇用合同的有效期中先到期的期限一致。 AEP要在
担保公司经过劳动力市场需求测试并提交替代培训计划后,由劳动和就业部批
准。劳动和就业部要求每雇佣一名外国劳动者,企业至少应培训两名菲律宾
人。
(3)第47章(a)(2)规定的特别非移民签证
此类签证可签发给在菲律宾经济区署和投资署注册的企业所雇用的外国
人,以及被临时指派到政府项目工作的外国人。上述外籍雇员享有多次进入菲
律宾的权利,在菲律宾经济区署注册企业的外国雇员无需在移民局留指纹和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