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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菲律宾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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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16页 · 70,218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78

PDF第78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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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 法律诉讼
在菲律宾,企业不仅要依法注册,合法经营,必要时也需要通过法律手段
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可以采取的途径有法院诉讼、仲裁与和解等。根据
菲律宾《 1987年宪法》和《 1980年司法重组法案》,菲律宾遵循司法独立原
则,全国法院体系共分四级:最高法院是全国最高司法机构, 其下依次为上诉
法院、地区法院和城市法院(或城市巡回法院)。城市法院(或城市巡回法
院)受理诉讼请求赔偿额为 10万比索(在大马尼拉地区为 20万比索)以内或诉
讼标的物价值为20万比索(在大马尼拉地区为 50万比索)以内的民事案件,地
区法院受理诉讼请求赔偿额超过 10万比索(在大马尼拉地区为 20万比索)或诉
讼标的物价值超过20万比索(在大马尼拉地区为 50万比索)的民事案件。不服
城市法院或地区法院的判决可上诉至上诉法院,直至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除可
对下级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外,也可对准司法机构(如证券交易委员会、国 家
劳动关系委员会、土地注册局等)的裁决提起上诉。在南部穆斯林地区,设有
伊斯兰教巡回法院、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另外,菲律宾还设有专门的税务上
诉法院。
只有律师可代表当事人在法院或行政机构行使其准司法职能。菲律宾全国
设有多家律师事务所,法律行业属于外资禁止进入领域。由于法律体系不同和
语言差异,建议中资企业聘请当地律师处理法律事务。
5.12.2 仲裁
依据《菲律宾仲裁法》(共和国法案 876号),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
事先合同约定或事后双方同意的方式,提起仲裁。
仲裁双方应首先签署书面的仲裁协议,并由起诉方或其合 法代理人签署。
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员,如无指定仲裁员,一级法院可根据争议指定 1~3名
仲裁员。如当事双方认为仲裁员的任命有失公允,可对该任命提出异议。仲裁
裁决通常在听证会结束 30天内作出,裁决必须由独任仲裁员或多名仲裁员书
写、签署和确认,并向各方提供一份裁决副本。
菲律宾争议解决中心( Philippine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 PDRCI )成立
于1996年,是菲律宾最主要的仲裁机构。该机构已与国际多家仲裁中心达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