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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菲律宾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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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16页 · 70,218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60

PDF第60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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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税率)等。

  2024年11月,菲通过《企业复苏与税收激励促进经济再振兴法案》

(CREATE MORE),作为2021年CREATE法案的修订与升级版本。该法案进

一步优化税收激励体系,将外资企业税率从25%降至20%,简化投资审批流

程,扩大优惠产业范围。该法案授权投资促进机构(IPA)直接批准多数投资

项目,缩短审批周期,同时赋予财政激励审查委员会(FIRB)更灵活的监管权

限。该法案还调整了增值税(VAT)与进口税优惠的适用条件,延长关键行业

税收优惠年限,并对科技、绿色能源、创新型产业给予更具针对性的激励措

施。

5.2.4 投资行业的规定

  菲律宾政府不定期更新外国投资负面清单(FINL),对于部分行业也颁布

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设置了外资准入门槛。如在能矿资源领域,主要为《菲律

宾矿业法》;在林业领域,主要为《林业发展总计划》和《原始林采伐禁

令》;在金融领域,主要为《新外资银行法修正案》(第10641号共和国法

案)等。目前,部分行业主要外资规定如下:

             表5-4  菲律宾部分行业主要外资规定

    行业                       规定

          菲政府2014年出台的第  10641号共和国法案全面放开外资参与银行
银行业       业,允许成立外商独资银行,但须确保菲银行系统总体至少60%由国
          内银行控制;外资银行在菲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超过5家。
保险业       外国保险公司可以在菲国内成立全资保险机构,但只允许菲律宾国有
          控股的国家退休基金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保险业务。
          2016年出台的第 10881号共和国法案允许成立外商独资的理算公司
          (adjustment companies)、贷款公司(lending companies)、融资公
其他金融服务业   司( financing companies)和投资机构(investment house),2018年
          发布的第11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中也删除了对上述行业外资股比
          的限制。
          投资公用事业必须由菲公民控股60%以上,包括水、电、通信、运输
          等,公用事业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必须是菲公民。根据最新通过的《公
公用事业      共服务法》修正案,公用事业仅限于配电、输电、石油及成品油管道
          输送系统、给水管道分配系统和废水管道系统(含污水管网)、海
          港、公共服务车辆,对于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如地铁、机场、航空、
          铁路、高速公路等,允许外资占比最高达      100%(对外国国有企业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