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 中资企业在菲律宾开展投资合作的手续
附录1.1 投资注册企业需要办理的手续
附录1.1.1 设立企业的形式
根据菲律宾《外国投资法》修正案及《公司法》修正案等相关法律,外国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菲律宾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包括一人有限
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地区总部或地区经营总部等,其中代表处、分公
司、地区总部或地区经营总部被视为根据外国法律注册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
由个人全部出资、独享收益的企业形式,需以其个人全部资产对个人独资
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
由两名以上合伙人建立,可以为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必须
有至少2名普通合伙人,且均需要由自然人担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
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其中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
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
【公司】
外资占股超过40%的公司被视为外籍公司,否则为菲籍公司。股份公司在
设立时至少由 2-15名股东发起,每个股东必须至少持有一股;除特殊行业外
(金融、保险等),菲籍公司实缴资本不得低于 5000比索,全体发起人实缴资
本不得低于认缴资本的25%,外籍公司注册资本通常不得低于20万美元;非股
份公司不向其成员发行股份,主要是出于慈善、教育或文化等社会公益目的设
立。此外,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了一人有限公司作为新的法律形式。一人
有限公司仅需一个人就可以成立公司,可同时担 任股东、董事,自行决定公司
的所有业务决策,并且一人有限公司的所有者仅承担有限责任。对于外资而
言,一人有限公司仅适用于允许外商完全参与的行业领域,且遵循对于外商投
资最低资本的限制,外籍国民在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时,需至少提供 20万美元的
实收资本。此外,一人有限公司应在公司成立15日内任命公司秘书和财务主
管,两者均需为菲律宾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