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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菲律宾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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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16页 · 70,218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96

PDF第96页文字

正文模式
【分公司】
外国公司的延伸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可以在菲律宾境内取得收入,注册
时须向菲律宾境内汇入20万美元资本(如涉及先进技术或主要从事出口业务,
注册资本要求或略有降低);应由一名菲律宾居民作为代表。
【代表处】
代表母公司在菲律宾境内从事信息发布、联络、促销、质量控制之类的活
动,不在菲律宾境内取得收入,注册时须向菲律宾境内汇入 3万美元资本;应
由一名菲律宾居民作为代表。
【地区总部或地区经营总部】
根据菲律宾以外的任何法律成立、组建并存续的外国商业实体,只要在亚
太地区和其他国外市场拥有子公司、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则可申请在菲律宾
境内设立地区总部或地区经营总部。前者业务仅限于充当其在该地区的子公司
和分支机构的监督、沟通和协调中心,不得从菲境内获取任何收入,不得以任
何方式参与其在菲可能拥有的任 何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管理,也不得代表任何
公司在菲开展任何产品或服务的营销。后者业务范围稍宽,可以从事包括总体
管理规划、商务规划协调、原材料和配件的采购、市场规划和产品促销、员工
培训和管理、数据处理和交换等活动。
附录1.1.2 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1)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负责公司(股份、非股份公司和一人有限
公司)和合伙企业注册,代表处、分公司、地区总部、非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地
区经营总部等外籍企业分支机构也需在菲境内开展活动前向 SEC申请相应业务
许可。
(2)贸工部(DTI)负责注册商业名称(有效期 5年);在首都地区设立
的个人独资企业需在DTI注册,在各省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向DTI的省级分支
机构递交注册申请。
(3)投资署(BOI)负责注册优先投资计划下的享受优惠企业。
(4)菲律宾经济区管理署(PEZA)、苏比克湾管理署、克拉克发展署、
卡加延经济区署、菲弗德克工业署和三宝颜经济区署负责注册享受其园区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