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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乌兹别克斯坦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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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93页 · 64,287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40

PDF第40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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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家的商品,将按照统一的关税税率征税,而不再根据原产地或出口国进行区分。
乌兹别克斯坦为特定行业和产品提供关税优惠, 建筑和旅游业: 从2024年3月1日至
2026年3月1日, 进口用于酒店、 商业中心和零售商店建设、 翻新和设备的设备、 原材料、
组件和家具等商品可免征关税。纺织业:至2027年1月1日,进口用于纺织品生产的原材
料、组件和备件(乌兹别克斯坦国内未生产的)可免征关税。
【禁止进口】1997年10月10日第УП-1871号总统令第5号附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清
单,包括用于破坏国家及社会秩序,破坏国家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及国家主权,宣传战
争、恐怖主义、暴力,民族特殊性,宗教仇恨、种族主义及其各种变体(反犹太主义、
法西斯主义)的印刷品、手稿、印版、图画、照片、胶卷、底片、电影、电视及音频产
品、录音唱片、声音材料,以及有色情内容的材料。1998年5月15日乌兹别克斯坦第213
号政府决议禁止乙醇进口或过境。
此外,乌政府会根据本国经济发展形势和需要颁发政府令,禁止进口个别商品。
【进口配额】 乌不采用进口配额。 但按照 《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质议定书》 ,2005-
2030年期间破坏臭氧层物质进入乌需要配额。同时,根据《对外经济活动法》,乌政府
可对个别种类进出口商品确定数量限制(配额)。配额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分配,个别种
类商品进出口应获得许可证及配额。许可证及配额分配程序由政府确定。
【其他进口限制措施】2017年以来,乌贸易逆差不断扩大,为减少进口节约外汇资
源,乌总统要求各级官员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力度推动工业生产本土化进程,本国可以
生产的产品、材料等不允许进口。
【出口许可制度】根据乌总统令,商品(工程及服务)出口许可制度自1997年11月
1日起废止, 特殊商品 (军备及军事技术、 生产武器装备的专门配套制品; 贵重金属、 合
金及其制品、矿石、精矿、贵重金属废料及副产品、天然宝石及其制品、天然宝石副产
品及粉末、珍珠及其制品、琥珀及其制品;铀及其他放射性物质、铀及其他放射性物质
制品、放射性物质副产品;放射性物质使用仪器及设备)除外。上述商品的出口合同须
先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工业和贸易部登记。
乌政府1998年3月31日第137号命令列出特殊商品(工程及服务)清单,所列商品须
具有乌主管机关发放的许可才可实施进出口。
【禁止出口制度】 乌总统1997年10月10日批准禁止出口清单, 后进行数次修改。2017
年1月, 乌总统签署命令, 取消部分谷物、 肉类、 奶制品、 糖、 植物油、 皮革和丝绸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