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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乌兹别克斯坦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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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93页 · 64,287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61

PDF第61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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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危险生产项目工业安全法》 https://lex.uz/docs/1061184
15 更多规范详见 https://gov.uz/en/eco
5.8.3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森林资源】2018年4月公布实施的第ZPU-475号 《森林法》 规定, 森林是国家财产,
受国家法律保护,应合理利用。生态与环境委员会、林业部及其地方政府机构在职权范
围内,对森林保护和利用方面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在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施工期间,
如非生产和技术必要, 禁止砍伐国家森林储备区域内的树木和灌木丛。 国家林业委员会
可以制定使用某些类型森林的限制或禁止规定, 并可对使用者设定相应的义务。 森林资
源有偿使用,且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和授权。
【动植物】2016年9月公布实施的第ZPU-408号法 《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利用法》 规定,
国家政府、 生态与环境保护国家委员会、 林业国家委员会以及其地方政府机构对野生动
植物保护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国家保护稀有和濒危野生物种, 禁止任何可能导致稀有和
濒危野生动物死亡、数量减少或侵犯其栖息地的行为。具体保护物种详见《乌兹别克斯
坦共和国红皮书》(http://redbook.uz/ru)。
国家支持保护、协调、合理利用动植物的生物技术措施,对动植物的利用应取得当
地生态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影响野生动物活动、栖息地、繁殖地和野生动物迁
移路线的行为必须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大气资源】1996年12月27日颁布实施的第353-I号 《大气保护法》 规定, 国家政府、
生态与环境保护国家委员会以及地方政府机构负责对国家机构、 企业、 事业单位、 组织、
公共团体和公民在大气层及空气保护领域的活动进行监管。
为评估大气状况,乌建立统一的空气质量标准,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规定声、
电磁、电离和其他有害物理因素对人类和周围自然环境影响的标准。对于某些地区,可
能会提高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 空气质量标准应按照规定的方式制定和批准。 违
反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支付相应补偿。
补偿标准见:https://lex.uz/docs/3085625
【水体资源】1993年5月6日颁布实施的第837-XII号 《水和水资源利用法》 规定, 水
体领域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是国家政府、 地方政府机构以及水域流经地区经特别授权的
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政府机构,包括农业和水资源部(地表水)、地质和矿产资源
(地下水)国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