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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乌兹别克斯坦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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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93页 · 64,287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47

PDF第47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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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收集、存储、处理、传输和交换信息;根据批准的电子政府服务法
规提供服务; 确保申请人安全访问涉及处理个人数据的服务; 确保申请人能够向电子政
务服务发送请求和接收结果。同时规定,民众有权:及时接收电子政务服务;接收通过
各种交互方式(包括官网、电话、邮件等方式)获取电子政府服务进度;申诉提供电子
政务服务的政府机构的决定,对相关官员按规定形式向法院上诉。
关于信息安全, 《电子政务法》中规定,提供电子政务服务的国家机构有义务保证
用于电子政务服务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的安全。 提供电子政务服务的国家机关应采取
必要技术措施,避免个人数据、国家机密以及其他机密信息被非法访问。储存在提供电
子政务服务的国家机关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的个人信息的处理、 传输和获取需征得申请
人的同意。
《电子商务法》 规定, 电子商务参与者有权将用于电子商务的报价放入信息资源中;
通过电子商务合同买卖商品 (工程、 服务) ; 将电子文档和电子消息储存在信息中介中。
卖方有义务在销售商品(工程、服务)时,遵守竞争相关法律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依
法储存电子文件和电子消息;遵守电子商务领域的标准、规则和规定。
关于信息安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除非双方协议和法律另有规定,否则禁止
将个人数据用于电子商务中合同以外的目的,转交给第三方。
(5) 文化传媒相关产业。 根据乌 《投资和投资活动法》 , 外资可以进入教育、 广播
电视、 网络媒体等领域投资。 根据 《大众传媒法》 , 外资企业允许在乌开办报纸、 杂志、
新闻社、电视台、电台、网站等,但不得以独资企业形式存在,传媒领域合资企业外资
占比不得超过15%。大众传媒企业不得有损其政体和领土完整,不得宣传战争、暴力、
民族和宗教仇恨、不得泄露乌国家秘密,不得从事触犯乌刑法的其他活动。
目前,乌关于文化产业的专业法律法规有《文化活动和文化组织法》
(https://lex.uz/docs/5230686)。涉及文化领域的其它法律主要还有: 《关于利用和保护
文物古迹的法律》 (https://lex.uz/acts/10375) 、 《关于官方语言法》 (https://lex.uz/acts/108915)
等。
5.2.5 投资方式的规定
【股权规定】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现行法律, 外国投资者可以设立合资企业、100%外
资企业、获取私有企业部分或全部股份。
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国投资企业可视为再投资: 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4亿苏姆 (4万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