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的土地法为1998年4月公布实施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法典》
(https://lex.uz/ru/docs/149947)。该法典规定,土地是国家财富,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
理,个人和法人实体仅可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使用土地。
土地分为农业用地、工业用地、林地、建设用地、水资源地等,土地用途记载在土
地地籍文件中, 使用者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获得及使用。 法人实体可拥有土地
的长期占有权、长期使用和租赁权。自然人可以拥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限期(临时)
使用权、租赁权和所有权。
土地可以通过线上拍卖、划拨、租赁取得。根据取得土地方式的不同,获得土地的
程序也不同。乌逐步简化土地拍卖程序,采取缩短期限、取消土地价值评估、使用电子
版地籍证明等措施。
2022年3月公布实施的第133号政府令 《关于进一步完善地下资源使用权证发放程序
的措施》(https://lex.uz/ru/docs/5930148)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E-IJRO AUKSION ”
(https://e-auksion.uz/) 电子交易平台拍卖或通过直接谈判取得含有地下资源的土地使用
权。
5.6.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外资企业和外国公民只能通过租赁获得乌国土地的使用权,用于工业、农业、商业
和林业等法律规定的用途。
【外资参与当地农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乌不允许外资获得农业耕地所有权, 但可以
获得经营耕种权。 根据投资合同或PPP协议可以获得3至49年的土地经营权。2019年10月
公布实施的第 5853 号 总 统 令《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共 和 国2020-2030 年农业发展战略》
(https://lex.uz/ru/docs/4567337) 规定, 乌政府允许外资进入农业领域, 鼓励对农业领域
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仓储、运输、出口贸易等全产业链投资,以期引进外国先
进技术和管理理念, 促进本国农业产业发展, 并期望通过本国区位优势对接中亚及全球
农产品供应链市场。为进一步落实该总统令,乌于 2022年1月颁布第60号总统令《关于
2022-2026年乌兹别克斯坦新发展战略》(https://lex.uz/ru/docs/5841077),于2022年6月
颁布第273号政府令《关于有效组织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20-2030年农业发展战略
中确定的任务的额外措施》(https://lex.uz/ru/docs/6055545)。
【外资参与当地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乌政府鼓励林业领域投资合作。2017年专门
成立国家林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推广林业领域科技成果、积极吸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