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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乌兹别克斯坦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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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93页 · 64,287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9

PDF第59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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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投资、发展生态旅游等。
2018年4月公布实施第ZPU-475号新法《森林法》(https://www.lex.uz/ru/docs/36835
32),规定森林归国家所有,不允许外资获得林地所有权,但可获得承包经营权。林地
的承包经营可以是临时或长期的, 其中根据投资合同或PPP协议可以获得3至49年的经营
权。乌《森林法》还在进一步修订完善中,修订草案中规定森林基金的土地可以根据立
法规定的程序提供给国家林业机构、国家机关、机构、企业和个人占有、使用或租赁。
2019年12月公布实施的第993号政府决议《关于国家森林基金会土地租赁的程序条
例》(https://www.lex.uz/ru/docs/4650136)规定承包经营林地的具体程序。
5.7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 2020年1月25日实施的第
ZPU-598号法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和投资活动法》 (https://lex.uz/ru/docs/4664144)
规定,外商投资者可以依法投资外汇、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等,投资活动采取合
法、公开、自由、善意投资者推定等原则。
2014年5月6日公布实施的第ZPU-370号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股份公司和股东权
益保护法》、2015年6月3日公布实施的第ZPU-387号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证券市场
法》和2009年9月16日公布实施的第2009-40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证券确认规则和国
家证券注册发行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可以从事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需要通过当地的证券中介机构即经纪人进行,使用当地货币结算。
证券交易监管机构在 2019年之前是乌国家鼓励竞争委员会下属的证券市场协调发
展中心,2019年初改为资本市场发展局,2021年乌对部分公务人员和机构进行裁撤,根
据PP-5073号法令,该机构被撤销,其职能并入财政部。2023年1月机构改革后,相关职
能并入经济和财政部。
乌2021年4月13日出台的 《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的措施》 (https://lex.uz/docs/5371145)
批准2021-2023年资本市场发展计划, 该法令的主要目标是从根本上改进国家政策, 深化
改革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2022年1月,乌出台《实施资本市场发展机制的措施》
(https://lex.uz/ru/pdfs/5825745),允许国有企业对外公开募股。
5.8 环境保护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