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单位将水体用于工业用途及热力或动力工程, 必须采取措施改进生产技术, 引
入循环水和循环水供应系统来减少水消耗和废水排放。对于新设计和调试的工业设施,
禁止使用直流供水系统,但是根据生产条件不能转换为循环供水的企业和其他设施除
外。 对于没有采取循环水供应的企业, 经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与农业和用水管理部门及其
他部门批准,确定过渡到循环水供应的截止期限。
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将污染物排入水体和地下而支付补偿款的标准详见网址:
https://lex.uz/docs/3085625。
法人和自然人违反环保相关法规而造成损失的, 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构
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能免除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乌在能源领域改革方案中提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引进节能技术、 开发和实施可再
生能源的国家任务,但尚未出台碳排放的相关法律。
5.8.4 环境影响评估法规
2000年5月公布实施的第73-II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态评估法》、2021年5月公
布的第ZPU-678法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态审计法》 以及2020年公布实施的第541号政
府决议《关于完善环境评估机制》 (https://lex.uz/docs/4984501),规定应进行环境影响
评估的清单和评估程序及要求。 需开展环评的项目只有在取得正面环评结论后才可以动
工实施。
【环评机构及联系方式】
环评机构:生态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部
官网:https://gov.uz/en/eco
地址: 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市,奇兰扎尔区,Bunyodkor街道7-A
热线电话:1157
接待电话:00998-71-2070770(内线:1001#)
办公室电话:00998-71-2070770(内线:5015#)
电子邮箱:E-mail: info@eco.gov.uz / uznature@exat.uz
【申请环评】 乌第541号政府决议 《关于完善环境评估机制》 规定, 申请环境影响评
估的单位应向国家环境专业部门提交环境影响的说明草案、 有关环境后果的说明、 在法
律规定的情况下对环境影响的说明、 用于运营设施的环境标准草案以及确定设施对环境
和公民健康的影响声明等资料。企业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自行提交上述之外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