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在内的一些产品的出口禁令。根据该命令,乌可以出口谷物产品、面粉和面制品、牛
肉和鸡肉、肉奶制品、糖、植物油、皮革、毛皮(包括卡拉库里羔皮)、羊毛、古董家
具、有色金属、蚕茧和丝绸、丝绸原料、塑料包装。
2018年10月30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签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发展竞争
商品市场的措施》总统令,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猪肉、家禽、其他肉类和食物副
产品、猪油和家禽油脂、植物油、糖、面包产品、钨矿石和丝绸废料的出口限制。
表5-1 乌兹别克斯坦需许可证的进出口商品清单
序号 名称 全权发放许可的机关
政府命令基础上由投资
1 武器、军事技术装备及其生产设备
和外贸部发放
重金属及其制品、合金、废矿石、精矿;天然宝石和珠宝及
2
其制品、粉末和废物;天然宝石、珍珠、琥珀及其制品
3 铀和其他放射性物质,其制品及废料
4 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仪器和设备
资料来源:乌兹别克斯坦海关
5.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主管部门】根据乌兹别克斯坦《产品及服务品质检验法》
(https://lex.uz/ru/docs/99887),乌标准化、计量及认证署(简称“乌标准化署”)是国
家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管理机关 ,实施国家产品抽查和质量检验制度 ,实施认证制度,
推行管理体系认证。代表国家参加相应的国际组织。乌强制检验商品清单包含61个大类
商品,主要为民生产品,如肉、鱼、蔬菜等。2021年6月2日,乌总统签署命令,在标准
化署基础上成立技术监管署,隶属于投资、工业和贸易部,2024年2月转隶政府直属。
【基本要求】在签订向乌提供被列入强制检验的商品合同中,应具备证明该产品符
合乌政府公布或承认的产品品质合格证及合格标志。乌方承认的其他国家的品质合格证
及合格标志由申请人(供货人)随同货物海关报关单一同提交给海关查验机关,并作为
该产品获准进入乌境内的必需单证。
若入境产品没有产品品质合格证及合格标志,海关查验机关将通报“乌技术监管
署”,同时禁止该产品入境,直到该产品依据国家品质检验制度进行品质检验或国外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