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乌兹别克斯坦专页在官方站打开原文
大使馆合作指南

乌兹别克斯坦合作指南

资料来源以商务部官方国别指南目录为准。指南通常由编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驻外经商机构整理,实际编写单位以原文件版权页为准。

授权文字版已导入

授权转换文字正文

乌兹别克斯坦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93页 · 64,287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66

PDF第66页文字

正文模式
可通过信使送达。
5.10.4 验收规定
(1) 《乌兹别克斯坦城市建设法典》 (https://lex.uz/docs/5307955)第32条规定, 验
收质量应符合城市规划文件和竣工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应签署正式的验收单。
(2)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 第37章规定, 发包商与承包商通过协商签订工
程承包合同就工程建设、验收等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发包商的权利义务】 发包商应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提供项目所需土地, 办理
项目建设有关手续,向承包商提供必要的水、电或网络等设施和施工条件,确保项目可
以顺利施工。 发包商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发包商可以在不影响承包商工作进展
的情况下, 随时检查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如果承包商没有依据合同准时开工或未在约定
的期限前完成工程建设,发包商有权向承包商提出解除合同或要求承包商赔偿损失。
【承包商的权利义务】 承包商应遵守环境保护和建筑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 对工程
施工安全和质量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按期交付合格的工程。承包商有权依约
收取工程款项。
【验收规定】 承包商依据合同在工程项目竣工或者完成阶段工作后通知发包商进行
验收,发包商在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准备验收,并自行承担组织工程项目验收的费用,除
非合同另有约定。 工程项目竣工必须经国家机关和发包商代表共同验收。 验收合格后应
由发包商和承包商共同签署验收报告,如工程有影响使用或者无法消除的缺陷等情况,
发包商有权拒绝通过验收和接受工程。
(3)2018年5月公布实施的第UP-5445号总统令《关于在基建领域优化设计和施工
程序的补充措施》规定,允许外商在执行非预算或国家担保贷款 EPC项目时采用“fast-
track”模式,即边设计、边采购、边施工。
工程验收标准主要以承包商和发包商签订的合同约定为主。承包商应对施工工程的
质量负责, 应遵守合同中关于施工、 技术设计的相关要求, 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除非合同和法律另有规定。如承包商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存在其他缺陷,发
包商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承包商采取措施,在合理时间内无偿消除缺陷、
降低工程价款或补偿发包商消除缺陷费用等。
发包商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承包商的免责条款, 但是因承包商的过错或不作
为 导 致 工 程 质 量 存 在 缺 陷 的 除 外 。 有 关 规 定 详 见 民 法 典 第 37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