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法规政策
5.1 贸易法规和政策
5.1.1 贸易主管部门
乌兹别克斯坦贸易主管部门是投资、 工业和贸易部, 主要职责为吸引外资和促进外
贸两方面,外贸职责包括:实施统一的外贸政策,促进并确保国家出口支持体系的有效
运转,对外贸活动进行监管;协调关税和非关税监管措施,改进电子商务程序;扩大外
贸合作,支持本国商品、劳务和服务出口;协调乌加入世贸组织和其他多边经济组织;
协调市场批发和股票的监管,监测并分析市场状况;推动外贸基础设施发展,提高过境
运输能力,改善物流和交通走廊,实现出口路线多元化等。
5.1.2 贸易法规
乌兹别克斯坦主要贸易法规有:
《对外经济活动法》( https://www.lex.uz/acts/67238 );《出口监督法》
( https://lex.uz/ru/docs/262947 ) ; 《 保 护 措 施 、 反 倾 销 及 补 偿 关 税 法 》
(https://lex.uz/ru/docs/62836);《海关法》(https://lex.uz/docs/2876352)等。
5.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口关税】根据1998年1月1日生效的乌兹别克斯坦《关税税率法》,乌采取从价
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3种税率。2018年6月29日,乌总统米尔济约耶夫签署《关于
进一步整顿对外经济活动和改善乌关税制度的措施》,对《关税税率法》进行补充,取
消过去给予的大范围进口关税优惠,鼓励吸引外资,在国内创造有竞争力的生产环境,
鼓励高附加值产品出口。
按照世贸组织的分级标准,乌税率制度可归入“开放”类。在现行税率中进口关税
税率分5级:0、5%、10%、20%和30%。乌《关税税率法》规定,对与乌签订最惠国待
遇协定的国家, 其进口商品关税税率的最高水平由法律确定, 对未与乌签订该协定的国
家进口商品或无原产地证明的进口商品, 进口关税税率增加一倍。 乌共与47个国家签订
最惠国待遇协定。
2025年6月,乌兹别克斯坦议会通过法案,取消对未与乌兹别克斯坦建立最惠国待
遇(MFN) 协议国家的商品征收双倍关税的做法, 所有来自与乌兹别克斯坦有MFN协议